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标题: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电梯、车厢内禁食
中国甘肃网2月15日讯 据鑫报报道 (记者 张小燕) 2月14日,记者从兰州市轨道办获悉,《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经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兰州市首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政府规章,对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安全运营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办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电梯、车厢内禁止进食。
据了解,《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共8章52条,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办法》: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兰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兰州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办法》规定,禁止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电梯、车厢内进食;禁止携带动物进站、乘车,但携带佩戴标识和防止伤人护具的导盲犬除外;禁止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禁止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非营运活动。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的投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商场、宾馆等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由兰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兰州市轨道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兰州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交通问题已逐渐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关键因素。轨道交通作为一种大运量、高效率的客运交通方式,对分担常规公共交通的压力、缓解交通拥堵,保障市民安全便捷出行,提升城市发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兰州市政府高度重视轨道交通建设,兰州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和2号线一期工程分别于2014年3月28日和2016年5月14日开工建设。因轨道交通建设的特殊性,轨道项目的筹融资、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等出现的新问题亟待统一规范,加之轨道项目即将建成,运营服务规范管理也迫在眉睫。借鉴全国各地轨道建设运营的经验,考虑到兰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尚属首次,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需要总结积累经验,因此,在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着手制定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规章,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办法》的宣传,从今日起,市政府法制办、市轨道办将联合对《办法》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贯彻,并对《办法》中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方便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深入的了解《办法》。
《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解读
之一: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文《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兰州市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在《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之二:轨道交通运营实行财政补贴
城市轨道交通是公益性事业,直接关系民生,其票价制定通常采取政府监管下的低票价政策。同时,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始投资成本较高,运营收入无法完全收回建设和运营成本,存在着政策性亏损。兰州市政府对此予以了充分考虑,在《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需交纳的各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级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之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尝试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是轨道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处于第一条线路建设阶段,尚未开始运营,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范,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可借鉴的经验不多,如果对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规定不到位,势必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直接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必将引起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兰州市政府通过对全国各地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调研,结合兰州市轨道交通地理、地质环境条件,《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保护区内建设活动、轨道设施的安全管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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