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36-40号)
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2016—36号)
一、投诉问题
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84号转办单转来第十五批受理编号为769号投诉问题:肃州区丰乐乡中心小学旁王全帮养殖场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小学生身心健康,举报人要求有关部门责令养殖厂搬迁。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肃州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张鸿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该养殖场距丰乐乡中心小学约80米,为丰乐乡原畜牧站,2008年5月租给王某某经营,租期20年,王某某于2009年改扩建圈舍2座,2011年开始养殖,现存栏羊52只、牦牛41头、黄牛10头,经营方式为养殖、贩运、屠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
经肃州区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养殖场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鉴于该养殖场位于中心小学附近,根据《肃州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该场位于禁养区范围内,肃州区环保部门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从12月17日开始,将养殖的牛、羊搬出养殖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由丰乐乡政府负责落实。同时,丰乐乡对养殖场进行了关停处理,并于12月16日中午,对养殖场内外环境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养殖厂内饲草、粪便、垃圾全部进行了清理,对粪便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2016—37号)
一、投诉问题
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84号转办单转来第十五批受理编号为773号投诉问题:肃州区酒金路来往大型托挂车未密闭运输,扬尘污染、噪声严重扰民。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肃州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张鸿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经肃州区调查,由于酒新公路北干渠大桥拆除重建,北滨河路道路封闭,原从北滨河路通行的车辆主要经过酒金公路过往汇丰路,造成酒金公路扬尘、噪音扰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
针对上述情况,肃州区三部门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方案:区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酒金公路与酒航路交叉路口、酒嘉路与汇丰路交叉口设置两个固定检查站,对过往的大型货运车辆进行疏导分流,禁止大型货运车辆在城区道路通行,提醒大型货运车辆驾驶人注意交通安全、降低车速、禁止鸣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过往车辆遮盖、封闭、车轮清理等防尘措施及空载余渣清洁、遗撒等情况进行检查,最大程度的降低车辆通行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区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在分管负责人带领下,对酒新公路北干渠大桥拆除重建工程进行现场督办,责令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在保证桥梁质量的前提下,争取早日通车。通过对过往车辆遮盖、封闭、车轮清理等防尘措施及空载余渣清洁、遗撒等情况进行检查及环卫工人对酒金公路、汇丰路路段遗撒物进行了清扫,已消除扬尘污染扰民情况。目前,酒新公路北干渠大桥已通车,全部大型车辆将绕道北滨河路,不再从市区通行,酒金公路车辆噪音扰民的情况已得到妥善解决。
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2016—38号)
一、投诉问题
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87号转办单转来第十六批受理编号为818号投诉问题:金塔县县城西侧胡杨大道旁--西部石料厂,每逢刮风扬尘污染严重,出入车辆噪声扰民的问题。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金塔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杨国文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西部石料厂位于金塔县城西防护林北侧,法人代表为王某某,作业区距离县城10公里、距最近居民区7公里,该石料厂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属停工期,现场检查时,石料厂正处于停产状态。由于石料厂离居民区较远,生产噪音不会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主要污染是作业场地粉尘和从厂区到金嘉公路运输过程中1公里的便道扬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
经调查核实,该石料厂正处于停产状态。由于石料厂离居民区较远,生产噪音不会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主要污染是作业场地粉尘和从厂区到金嘉公路运输过程中1公里的便道扬尘。针对西部石料厂存在的问题,金塔县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1、责令企业对扬尘污染立即整改;2、督促企业落实以下措施:(1)在上料口用彩钢板进行三面围挡,减少粉尘飘散;(2)在细料输送、堆放和铲车装卸环节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3)对石料厂地面及通往金嘉路约1公里的便道铺筑石料,并定期维护保养和定时洒水;(4)对石料厂沙堆覆盖防尘网,并定期检查维护;(5)禁止石料厂在大风天气作业,不得夜间施工和运输。3、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4、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该企业落实环保措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确保抑尘防风措施落实到位,不再造成扬尘污染。
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2016—39号)
一、投诉问题
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87号转办单转来第十六批受理编号为838号投诉问题:敦煌市沙州镇酒运司家属院3号楼后西域宾馆的天然气锅炉房、洗衣房、停车场每天24小时噪声严重扰民,多次反映未果。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敦煌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贾泰斌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敦煌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敦煌市嘉年华精品酒店(原敦煌市西域宾馆)属二类区。酒店锅炉房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酒运司家属楼尚未修建,锅炉为2013年淘汰煤锅炉时安装的天然气锅炉。在此次信访投诉问题前,敦煌市执法局曾接到酒店周边住户对企业噪声较大的投诉案件,并协同酒店负责人就酒店锅炉房、洗衣房实际运转情况与住户进行了当面沟通答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
敦煌市工商局、质监局、规划局、商务局对敦煌市嘉年华精品酒店(原敦煌市西域宾馆)经营证照、酒店锅炉及从业人员证照及年检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敦煌城市综合执法局对周边住户举报投诉记录及办结情况进行了资料核对;敦煌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分别于12月17日凌晨00时05分、02时08分、上午10时48分对酒店锅炉房、洗衣房进行了厂界噪声监测。在锅炉房、洗衣房正常运行情况下,监测结果均未超出声环境功能区2类区域(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标准限值。但由于酒店距酒运司家属楼3号楼距离仅1.8米,夜晚游客在停车时会产生发动机、游客喧哗等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仍有一定影响。对此,敦煌市环保局已向敦煌市嘉年华精品酒店(原敦煌市西域宾馆)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酒店采取下列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一是在锅炉房、洗衣房加装隔音窗,门口加装棉门帘,工作人员进出做到随手关门;二是对现有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保养,确保设备良好运转;三是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在停车场设置警示牌,禁止车辆在停车场鸣笛,引导驾驶人员轻开轻关车门,劝导游客不在停车场大声喧哗。环保部门将对嘉年华酒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2016—40号)
一、投诉问题
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91号转办单转来第十七批受理编号为865号投诉问题:肃州区肃州路酒泉光明大酒店和成林大酒店,每天11点30至14点燃放烟花爆竹,空中粉尘弥漫,烟雾缭绕,严重污染大气,举报人称多次反映未果。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肃州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张鸿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经肃州区调查,成林大酒店未承接过婚宴庆典活动,不存在群众投诉其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光明大酒店在承接婚宴庆典活动时确有宾客在酒店门前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粉尘和烟雾对周边住户的正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
针对光明大酒店门前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肃州区公安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光明大酒店做出警告行政处罚,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同时,要求其严格遵守《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相关内容,以免对周边住户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目前,酒泉光明大酒店表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积极引导订餐单位和家庭个人不得在酒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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