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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昨日一审宣判10名高管领刑最高被判无期

16-12-24 10:56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编辑:贾雯

  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昨日一审宣判10名高管领刑最高被判无期

  中国甘肃网12月2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 12月2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兴麟系”甘肃分支——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管程利敏、云磊等10人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大法庭开庭宣判。

  A

  实施恶意诈骗计划

  被告人程利敏、云磊、张艳、王同钱、王涛、马建平、杜恒、黄伟、王飞、朱天宝10名被告人分别是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甘肃区域总经理、兰州分部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兰州分部代理业务副总经理、信贷部部长等管理人员。2013年年初,在吴秉麟(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被告人程利敏明知不能为客户办理无产权证房屋过户和银行按揭贷款,依然在兰州策划成立甘肃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此,由吴秉麟一手策划的恶意诈骗计划开始实施。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吴秉麟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注册成立包头市兴麟商贸公司,2012年4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秉麟,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同年6月,吴秉麟等人在宁夏银川市注册成立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秉麟,经营范围为房地产营销策划及信息咨询服务、房屋销售代理、房屋中介服务、二手房租赁信息咨询服务。此后,吴秉麟等人在内蒙古、宁夏等地陆续开设多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吴秉麟。2013年2月,吴秉麟等人为管理和控制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在宁夏银川市成立管理机构,命名为“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未注册,以下简称“总部”),“总部”通过制定制度、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所属分公司发布指示,掌控各地分公司的业务培训、财务收支、人事任免等事项。2013年3月,吴秉麟在兰州成立了甘肃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吴秉麟全额出资,被告人程利敏为挂名股东。同年7月19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办公地点由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88号兰石商务中心变更为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81号金雨大厦六楼。正丰公司成立后,陆续在兰开设51家经营网点,5家未经工商登记,其中城关区26家、七里河区10家、安宁区11家、西固区4家。被告人程利敏负责经营该公司,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程利敏获得正丰公司5%的股份。2014年6月,被告人程利敏升任甘肃区域总经理,被告人云磊负责经营该公司直至案发。

  B

  伪造证件骗取群众信任

  正丰公司成立后,利用各经营网点,通过向购房客户承诺能够为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屋办理房屋过户及银行按揭贷款,与买卖房屋双方签订《房屋居间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要求贷款客户提供伪造的银行合同专用章,虚假的银行审批书,并虚假宣传其公司有实力,与银行有良好的业务关系,没有房产证也能办理按揭贷款等信息,骗取群众信任,诱使购房者将订金和购房首付款通过现金、转账或刷卡等方式打入吴秉麟或程利敏在兰州办理的个人银行卡,并承诺55天内办结过户及银行贷款手续。客户交纳首付款和订金后,该公司实际并未办理相关业务,而是将客户提交的材料封存,将购房者订金和购房首付款按照吴秉麟的要求,打入“总部”吴秉麟等个人银行卡中,用于填补亏空(退还客户订金和首付款)、拓展新公司和正丰公司日常营运费用等。

  经审计,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4日,正丰公司收入仅为87.5465万元,经营期内形成巨额亏损,公司日常费用支出几乎全部由收取客户的房款进行填补,公司收取客户房款共计14085.99万元,采取用新客户所交购房款归还老客户的方式,归还7760.07万元。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代收客户的资金,应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对该部分资金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而该公司在经营期内未按上述规定管理客户资金,随意将客户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开支。其中,经营期内亏损1899.75万元,购置固定资产246.46万元,总部占用资金4105.75万元。截至案发,致使365名购房群众共计6325.72万元的房款无法返还。

  案件经审理后,检方指控被告人王飞诈骗849.35万元有误,经查其犯罪数额应为638.1万元,对此法院予以纠正。

  C

  被告人一审各领其刑

  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利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云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被告人张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被告人王同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五、被告人王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六、被告人马建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七、被告人杜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八、被告人黄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九、被告人王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十、被告人朱天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十一、查封、扣押在案的车辆、办公用品等依法变现后与扣押的现金89.82万元,依法按比例发还受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按比例发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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