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动真碰硬严惩违法企业 兰州西固一污染企业两名相关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原标题:敢于动真碰硬严惩违法企业西固一污染企业两名相关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中国甘肃网12月17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吕晟君 实习生 石雨涵)近日,我市对中央环保第七督察组转办的群众举报信访件,按照“立查立改、边督边改、动真碰硬、严肃问责”的要求,成立了由市环境保护局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彻查。
12月6日,调查组对中央环保第七督察组12月2日转办的第三批43号信访件“西固区康乐路华西大酒店马路南侧一制桶厂,每天在14时左右排放刺鼻油漆味气体,严重影响周围住户生活”的问题,现场开展了全面深入地调查。
经查,群众反映的企业为兰州兴业金属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44号。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调查组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兰环令字[2016]P000141号),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2016年12月9日,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兰环令字[2016]P000141号)的要求停止排污,依旧进行生产加工作业,生产车间内车床、刨床、铣床、氧焊、电焊、折弯机等设备正在运行,喷漆车间内工人正在检修,有刺鼻性气味污染物外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该公司在12月6日被调查组责令停止排污后,依然我行我素,对法律规定熟视无睹,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调查组现场取证后立即与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得联系,并按法律程序于12月12日进行了案件移交。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连夜就此事件进行了调查、审理;认为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对该公司两名相关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目前,两人被送至西固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后,我市始终对环境违法企业保持高压严惩态势,对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特别是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求必须做到依法依规、从严从速、重拳出击、注重实效,形成了“全民动员、全员参与、政民共治”的良好环保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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