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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红利”多

16-12-16 08:18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作者:吕霞 赵亚星 编辑:仁青东智

  原标题:“三权”自愿有偿退出市民化“同城同待遇”甘肃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红利”多

  中国甘肃网12月16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 吕霞 实习生 赵亚星)12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印发实施。《通知》提出了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具体财政措施。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通知》提出,全省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待遇。落实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政策;扩大中职教育免学费范围,中职教育学生按国家标准享受免学费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农村学生发放助学金;实施学前教育免保教费政策,对在园幼儿按标准免除保教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经费分担机制,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中职、学前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实现相关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通知》提出,全省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全省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证持有人选择按城镇居民参保的,财政按参保城镇居民标准给予缴费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按照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报销方式和标准。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50种重大疾病省内异地结算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建立城乡基本医疗异地结算机制,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跨制度、跨区域转移接续。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门诊和住院救助标准,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

  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跨县(区)落户城镇的,按规定对参保缴费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接续,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继续在原户籍地区领取相关待遇;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县(区)落户城镇的,按规定在本县(区)内继续参保缴费和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各级财政补贴。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农业转移人口中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省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统一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补助标准。

  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通知》提出,全省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将城镇常住人口、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和城镇困难就业人数等作为资金分配因素。

  要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财政要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本级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并向吸纳跨县(区)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市县和中小城镇倾斜。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通知》提出,省财政在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对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大于户籍人口的市县,按常住人口进行测算;在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时,将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数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县级政府的支持。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通过争取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等方式,支持农业人口市民化转移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全省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各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现阶段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将土地(草场)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自愿退出的,由所在村集体收回,给予合理补偿;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收益分配权,自愿退出的,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兰州等地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省财政根据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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