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族注意《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原标题:停车场修哪咋收费看过来就知道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甘肃网12月16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郭秀睿) 停车位找不到,这是个老大难问题,怎么解决?政府部门一直在想办法。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获悉,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兰州市政府出台了《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篇
●停车场划分为三种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严保绿线四类地区需改扩补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绿线性质。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1.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2.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3.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4.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设小区共有车位需业主同意
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进行自行管理,若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兰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兰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兰州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划设为临时停车场。
●组织建设城市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兰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兰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城市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指导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有意经营停车场的怎么办
据了解,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经营者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及红线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撕票的司机可拒付停车费
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凭本人残疾证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下列区域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二)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剩余宽度不足三米的;(三)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四)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五)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六)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七)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停车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设地桩、装地锁……这些行为要挨罚
对于擅自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兰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兰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兰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兰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由兰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一千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相关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兰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篇
与2012年8月颁布实施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出台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呢?对此,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钟铭云对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变化:
新办法有五大变化
变化1管理体制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一领导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重大问题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因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法》第五条规定“兰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兰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理顺了兰州市停车场管理体制。
变化2规划与建设
未同步建设改扩建时补建停车场
《办法》第八条对配建停车场明确规定“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条对四大类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要求在改建、扩建时补建停车场。第十一条规定“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通过完善新建、补建停车场和强化停车场规划验收的措施,解决配建不足及建设不规范问题。
变化3增加停车供给量
鼓励设置临时停车场
《办法》规定了多项措施,以增加停车位供给,缓解当前市民“停车难”的突出矛盾。一是鼓励设置临时停车场,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也可以根据需要划设临时停车场,以满足停车需求。二是鼓励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第十五条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三是鼓励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和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变化4经营管理
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一是针对以往停车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第三十条规定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和拍卖确定经营者。从而将停车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避免政府部门直接介入经营管理。二是为规范停车场管理秩序,《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了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三是针对财政和税务两种票据混用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统一了票据管理。
变化5经营停车场的备案
未履行备案义务罚款一万元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在第三十九条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经营者作了处一万元罚款的规定。从而明确了应当备案停车场的范围和不备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政府全面掌握全市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规范管理停车场提供了有力保证。
另外记者了解到,兰州市道路临时停车位也正在进行车位施划和设置标牌中,其中有一部分为免费停车位。对于新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物价部门也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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