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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工程款 兰州市西固区某村村主任自己告“自己”

16-11-24 09:07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焦太霞 编辑:张玉芳

  原标题:为讨工程款

  村主任自己告“自己”

  法院认为该纠纷不属于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中国甘肃网11月2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焦太霞) 打官司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整体提升的今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人们习惯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自己跟自己打官司的情况,想必大家都没听说过吧?11月22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就对外公布了一起自己告“自己”的一场特殊的官司。

  村主任状告村委会催款

  2005年,西固区某村村委会铺设村道路管道时,因村委会资金匮乏,当时的村委会主任找到村民梁某,请求梁某垫资铺设管道。双方协商后签订了《村主干道路拆除及上下水铺设工程》合同,梁某按照合同要求垫资进行了施工。完工后村委会依照合同向梁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80余万元工程款至今仍未支付。在多次向村委会催要未果后,梁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还款利息。

  本是一起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但却让办案法官发了愁。原来,梁某的身份可不只是某村村民那么简单,他还担任着某村村委会主任一职,是某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

  既是原告又是被告

  2005年梁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村主干道路拆除及上下水铺设工程》合同,为该村铺设管道。2010年,梁某被村民选任为该村的村委会主任。也就是说,梁某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属于梁某任职之前的纠纷。为了避免徇私的嫌疑,梁某与村民及村委会成员协商,以法院打官司的方式让村委会给付梁某工程款。

  法官明白了梁某的心思后,明确告诉梁某:村委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行为和诉讼能力。村委会的民事行为和诉讼行为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得到实现。法人若处于诉讼中,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是法人的诉讼行为,故而梁某作为该村村委会主任,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才会出现梁某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情况。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考虑到梁某身份的特殊性,使该案原、被告并非民法调整范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西固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梁某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打官司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

  现实生活中,法院诉讼并不是百姓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而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方法和手段。面对纠纷与矛盾,大家一定要理性对待。如果出现上述案件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公示工程账目、申请专门机构核算工程量和工程款或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等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以此来解决纠纷。同时,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的自治组织,对于涉及村民权益的事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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