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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最大限度挽救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

2016-05-27 08:44:28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省检察院首次召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大限度挽救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

  中国甘肃网5月2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2016年是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发展30周年,也是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23周年。5月26日,甘肃省检察院第一次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主题举行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从全省范围内遴选的5个典型案例和1个典型事例。以下是其中最典型的3个案例:

  -案例一:刘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

  2001年4月,兰州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刘某、陈某等七人(均系未成年人),因琐事殴打本校初三年级学生龚某(15周岁),致龚某重伤。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该案已够起诉条件,但因双方均系在校学生,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且双方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为了慎重起见,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并结合案情,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陈某等其余六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省检察机关引入不公开听证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处理的第一案。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着挽救的目的,对涉案未成年人均作出不起诉处理,保证他们继续完成学业。

  -案例二:李某某性侵女童案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李某某在甘肃省天水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先后强奸、猥亵该校女学生36起,涉及被害女学生26人。最终李某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

  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校园内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案发后,天水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办案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争取询问过程一次完成,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及时封存了被害人的相关资料,保护他们的隐私;邀请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行了心理干预和疏导,最大限度地降低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检察机关还多次与当地党委、政府及医疗、民政等部门联系,为被害人全面体检,及时进行医疗,并对家庭困难的被害人,给予适当的救助,帮助她们早日摆脱阴影,从困境中走出来。

  典型意义: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应注意取证方式,注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及时做好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工作。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堵塞管理漏洞,同时发挥多部门联动作用,形成打击和保护的合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案例三: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3年5月27日17时,因比赛琐事在校学生许某某(17周岁)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当日18时放学后,许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某左腰部戳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后不久,许某某被所在学校开除,其他学校也不愿意接收许某某。其母亲找到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寻求帮助。主管未检工作的副检察长亲自出面,与学校、教育局多次沟通,最终在当地教育局的协调下,许某某所在学校同意接收其回校上学,并安排在原来的班级。之后的二年内,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持续跟踪关注许某某,并不断鼓励他,直至其考上大学。

  典型意义: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犯罪时年龄小且没有一技之长,一旦过早失学或辍学,极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了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继续完成义务教育,检察机关在案外做了大量工作,推动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问题,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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