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检察院首次通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
少捕慎诉 尽力挽救“孩子们”
中国甘肃网5月2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升) 今年是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发展30周年,也是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23周年。5月26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通报:目前,我省未成年人不捕率达到了32.88%,不诉率为21.08%,处于持续上升的态势,且明显高于刑事案件整体的不捕率、不诉率。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人数在逐年递减。
据了解,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要求,最大限度挽救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2012年至2015年,全省不批捕未成年人978人,不起诉未成年人620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387人。不捕率从2012年的11.43%上升到2015年的32.88%;不诉率从2012年的2.61%上升到2015年的21.08%。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共开展社会调查3712人次,亲情会见2508人次,合适成年人到场950人次,对1120人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同时,对于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必要的打击,判处三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的共697人,做到了“宽容而不纵容”。
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依托社会力量,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重点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但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有效监护条件的“三无”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取保候审、监督考察和帮教场所。截至目前,全省共建成观护基地29个,观护点17个。仅2015年就对不批捕、不起诉的757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跟踪帮教。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2015年10月,甘肃某技工学校学生王某某(17周岁)因女友妹妹被某中学学生薛某某欺负,邀叫同学孟某某(16周岁)、刘某某、杨某某(均15周岁)三人前往该中学,与薛某某叫来的金某某等人互相殴打,王某某持匕首捅刺对方,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案件审结后,结合该校刑事案件多发的现状,检察机关开展了主题为“平安长大”的法制宣传教育。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暴力案件中,坚持“宽容而不纵容”,对涉案未成年人做出了宽严有度的处罚。同时发挥学校的帮教作用,通过以案释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校园暴力。
案例二:救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2014年4月,杨某某(17周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由村民委员会承担起监护责任。杨某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表示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释放与弟妹团聚。
典型意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是全方位的,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实施救助,妥善予以安置,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或犯罪。这样不仅帮助了陷入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也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三:李某某性侵女童案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李某某在甘肃省天水某村小学任教期间,采取哄骗、恐吓等手段,先后强奸、猥亵该校女学生36起,涉及被害女学生26人。最终李某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
典型意义: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应注意取证方式,注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及时做好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工作。检察机关发挥多部门联动作用,形成打击和保护的合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案例四: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3年5月27日17时,因比赛琐事,在校学生许某某(17周岁)与被害人李某某在酒店打工时发生矛盾,许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某戳伤,经鉴定构成重伤害。因二人均是外地人,在本地无法提供保证人。办案人员前往他们打工的酒店,说服其负责人为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因取保候审期间两人表观良好,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合适保证人的引入,有效解决了监护人缺失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难题。该案也为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