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交警总队发布“清零”措施
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只处罚不记分
中国甘肃网4月14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首席记者 葛强) 4月13日,网上流传着一则消息称,经省公安厅批准:决定自4月13日下午13时至4月30日期间,违章行为只罚款不扣分(12分除外)。当日下午,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正式发布官方消息称: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中,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只落实处罚措施,不予记分。
记者了解到,在省公安厅部署的严查严惩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和违法“清零”行动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经审查,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只落实处罚措施,不予记分;2.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经审查,能够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一律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并记分;3.对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罚并记分;4.对机动车驾驶证记满12分的,一律扣留驾驶证,告知其在15日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后考试,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5.对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机动车,录入缉查布控系统,部署拦截、查处;6.凡今年3月1日以前查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要在4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采取媒体曝光、路面查处等措施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