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评论 正文
投稿

评论:天价罚单或是“最好”的警示广告

2016-03-25 09:07:13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许辉

  3个月前,杭州方林富炒货店里来了两个男人,他们买了半斤糖炒栗子。随后他们发现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他们认为这个“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要求方林富赔1000元。老板方林富觉得对方在敲诈,直接拒绝。拒绝赔付1000元后一周,方林富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部门发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20万元。

  (3月24日《钱江晚报》)

  这是一个“最”字惹下的风波,也是新广告法实施半年后引发的一场大讨论。炒货店老板觉得很冤,但处罚是经过公开听证后依法作出的,老板对此不服,也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要推翻这个处罚决定的可能性并不大。一者,处罚依据很明确,新广告法第9条明确规定,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将按该法第57条规定予以处罚,最低处罚标准就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者,违法事实很清楚,销售商品外包装上的“最好”二字已成铁证。可见,20万元是处罚起点,是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作出处罚,法律没有规定20万元以下的选择项。

  而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炒货店老板对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即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也不停止执行。就是说,炒货店老板还得按照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否则还得额外承担逾期缴纳加罚的罚款。

  法律问题当然只能交给相关的职能部门来依法解决,不管最终结果如何,这20万元的罚单,对炒货店老板和社会都是一个教训,也是一个关于“最好”的警示广告。或许,此事之后,有人如想在广告中再加入“最”字,就得仔细掂量了。

  此事也给相关职能部门带来一大警示,新法实施前,应当采取措施,尽快让民众全面了解新规。炒货店老板一再表明自己尚不知道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这个真实性难以查实,即使查实也不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但现实中,不排除经营者确实不知道新的法律规定而导致违法情形出现的,就是说,这些违法行为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因为经营者不懂法而触犯法律了。要减少这种情况,相关的职能部门就应当广泛地宣传,尤其是对重点监管的对象,要提前发出整改通知,既避免经营者不懂法而违法的情形,也避免事后处罚时经营者拿不懂法当托辞。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甘肃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0931-8960109 技术服务:0931-8960711 网上投稿
网站简介 | 大事记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国甘肃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