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兰七国征字〔2016〕第02号
一、征收范围
七里河区滨河中路657至673号(单号);675号至677号(单号);685号至699号(单号);687号至755号(单号);敦煌路1144号至1148号(双号)。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三、征收实施单位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就地期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就地安置小区项目名称为“金域华府”小区。经
批准,该项目征收安置房为完全产权房。因该安置房属高层楼房安置,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二)非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同类地段产权调换。
五、签约期限
该项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20天开始(其中2月7日至2月17日共计11天的节日时间不在计算之内),90日内完成,即2016年2月29日—2016年5月28日。
六、奖励期限
1.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2000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4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0
根据省、市、区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精神,为推进“金域华府”(原毛条厂家属区)项目的步伐,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对“金域华府”(原毛条厂家属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元;第31天至第4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0000元;第4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