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男子“零口供”被批捕
为榆中检察院首例“零口供”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
中国甘肃网1月28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张烁 通讯员 蔡泽臣 ) 日前,榆中县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石某拒不供述诈骗犯罪事实,“零口供”的情形下,以涉嫌诈骗犯罪将石某批准逮捕。此案,为该院第一例“零口供”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2015年11月3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石某窜至榆中县城关太白路北侧的人行道上碰见受害人李某,以寻找一大夫为由与受害人搭讪,称其母亲有心脏病,在榆中县找了两天大夫没有找到,受害人说对榆中县不熟悉,让问别人。犯罪嫌疑人石某与走上前的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同伙故意询问,该同伙称其认识那个大夫,犯罪嫌疑人石某随即让该同伙带他去寻找大夫,该同伙以积善行德为由叫上李某,三人行至西面一家属楼巷道口碰见另一名装大夫的同伙,石某借口看病,装大夫的同伙就问石某有没有钱,石某称其卡上有2万元,以去找钱为借口逃离现场。接着那个装大夫的说李某家中要出大事,其爷爷可以帮助李某,让其把钱准备好,“拾掇”一下就好了,随即,李某便去家中拿上存折和2100元现金,到县医院对面邮政银行取了12000元,和先前那个带路的“好心人”石某第一个同伙一起将钱拿给装大夫的同伙,该同伙将李某拿来的14100元现金用黑色线衣包好后拿到楼上去开光,十几分钟后将钱拿下来交给李某,交代李某放在桌子上不要动,也不要说话,第三天早上让李某买上一把香,让他爷爷“收拾”,李某离开后,一男一女犯罪嫌疑人乘坐甘ATL825轿车离开。到11月5日,李某打开后,发现里面的现金不见了。
该案为榆中县检察院第一例“零口供”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卷中证实石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除基本证据以外,亦有视听资料中石某等与被害人李某相遇、谈话、行走的截图照片,与犯罪嫌疑人石某拒不供述:“不知道”,“沉默……”等事实不相符,因此,榆中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石某以涉嫌诈骗犯罪批准逮捕。
目前,另一男一女两名同伙犯在逃。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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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察抢劫案一审宣判
四名被告获12年至5年不等刑罚
中国甘肃网1月28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张烁)为了将垂涎已久的黄金摆件金凤凰占为己有,不愿付出金钱的梁某等四人分工合作,有人假装购买者,有人冒充警察扣押金凤凰,有人从旁积极帮忙,有人甘愿当司机,预谋上演了一场抢劫案。1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5年的不等刑罚。
2014年1月12日17时许,梁某(女)、梁某某、王某,王某某以购买摆件金凤凰为由,将摆件持有人王权(化名)约至兰州市一家宾馆内,待王权踏进宾馆后,梁某某等三人冒充警察,用手铐将前来交易的王某某控制,问出金凤凰的所在地后,几人又以警察身份扣走了55.6万元的金凤凰摆件。事后,梁某等四人将王某某挟持并控制在庆城县一招待所内。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等四人在与王某某见面之前,就已经预谋冒充警察身份,并以控制王某某的方式,将金凤凰据为己有,这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当王某某进入房间后,梁某某等人将王某某控制后带上手铐,并将其押至车上,从人数上占有的绝对优势以及采取的方式来看,四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四被告人在案发前有预谋有分工,在抢劫过程中协调配合,根据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坦白情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决,被告人梁某、梁某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王某有期徒刑9年,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