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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霸王砖”不付钱 商家状告永登县市政公司

2016-01-12 08:55:39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用“霸王砖”不付钱 商家状告市政公司

  中国甘肃网1月12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用了道牙砖却没有给付钱款,商家将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砖款。昨日,永登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不按时履行支付砖款的义务,属于违约在先,遂判决在限定时间内支付商家道牙砖砖款134410元。

  袁某诉称,2012年9月30日,他与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袁某向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供应道牙砖,截至2015年8月,他向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红城镇永宁小区工地供应道牙砖共价值15万余元,但是市政工程公司既不按照合同继续购买道牙砖,也不支付已购进道牙砖的款,袁某称经自己多次催要后,市政工程公司支付了2万元货款。因一直未将剩余货款支付,故袁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市政工程公司支付已经出卖的道牙砖砖款134410元。

  对此,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辩称,原告袁某诉称的合同与本案争议的欠款无关,本案争议的这批货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被告口头约定每块砖9元,现在原告按照每块砖12元起诉于法无据。

  永登县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被告辩称本案争议的道牙砖是双方口头约定达成的协议,原告出具的合同与本案无关,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另行达成协议。根据原告袁某的合同,该批道牙砖应运往红城镇永宁小区工地,与原告提交的入库单一致,二者相互印证,故被告应当按照该合同履行付款的义务。双方自签订合同后,因被告不按时履行支付砖款的义务,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向被告供应道牙砖,属被告违约在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某支付道牙砖砖款134410元。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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