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施工受伤难获赔偿男子状告承建方分包商
中国甘肃网1月12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 实习生 张爱菲) 1月11日,一起申请确立劳务关系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原告方蔺某的代理律师对一审中认定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提出质疑。该案未当庭宣判。
永登县城关镇恒利嘉豪项目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分公司承建,2013年9月1日,该公司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第三人重庆兴平劳务公司,重庆兴平劳务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自然人董某,由董某合伙人孙某招聘蔺某等人干活。其间,蔺某在施工中受伤,他以在中铁二十五局项目干活中受伤应按工伤赔偿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蔺某不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结果,遂将中铁二十五局和第三人重庆兴平劳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永登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蔺某与中铁二十五局、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结果,蔺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庭审中,蔺某的代理律师指出:中铁二十五局将部分劳务承包给重庆兴平劳务公司,但重庆兴平劳务公司不具备整体承包建设施工的资质,自然人董某更不具备劳务分包的资质,这种招用了工人干活所构成的劳务关系,应当由具备劳务资质的公司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