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工伤康复体系 守护工伤职工权益 《甘肃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原标题:健全工伤康复体系 守护工伤职工权益
《甘肃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中国甘肃网10月10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赵万山 实习生 杨洋洋)近日,省人社厅印发《甘肃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康复管理与服务,完善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为工伤职工康复救治提供清晰制度遵循。
《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适用于全省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保经办机构、工伤医疗及康复协议机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开展的各类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活动。《办法》确立“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后鉴定补偿”工作理念,搭建医疗、职业、中医、社会多元康复体系,厘清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管理权责,压实用人单位、康复协议机构主体责任。
在康复实施模式上,《办法》设置早期介入与系统康复双路径。工伤职工在临床治疗阶段即可同步启动康复干预,提前预防功能障碍,降低致残风险。由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评估康复潜力,在征得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后实施康复方案;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联合或转介康复机构开展服务,相关机构同步向职工告知康复相关权益。待职工伤情稳定后,可申请系统康复,申请渠道拓宽至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康复申请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结论;如需现场核查,最长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职工仍具备康复价值,可中止鉴定程序,优先安排康复治疗。《办法》同时规范康复周期管理,允许按规定申请延期,多部位伤情康复时限不叠加,工伤复发康复时限重新核算;经评估无康复价值的,须终止康复并出具书面说明。
服务供给方面,甘肃构建“省级治重症、市级治常规、基层做巩固”的分级康复格局。符合条件的工人疗养院、优抚医院、尘肺病康复站点、残疾人康复机构均可纳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推动康复资源下沉基层。积极推广针灸、推拿等中医特色康复项目,打造中医工伤康复特色品牌,同步试点职业康复,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心理疏导等社会康复服务。
康复费用待遇方面,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符合目录要求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办法》明确六类基金不予列支、两类不予报销情形。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民事赔偿已赔付康复费用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差结算。工伤康复实行联网直接结算,并支持跨省异地康复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产生的康复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人员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了解,《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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