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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与城镇职工同等缴费同享待遇 甘肃省统一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

2026-10-10 08:43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原标题:实现与城镇职工同等缴费同享待遇

  我省统一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

  中国甘肃网10月10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赵万山 实习生 杨洋洋)近日,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通告,对全省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标准及新旧政策衔接工作作出统一规范部署。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聚焦失业保险制度统一、保障权益均等化,着力破解以往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不均衡问题,进一步织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持续提升全省失业保险统筹质效和普惠保障能力。

  在参保缴费标准方面,通告明确,全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全部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制度。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标准,足额缴纳单位承担部分保费;农民工个人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个人费率标准,缴纳个人部分保费,实现参保缴费规则全省统一、标准一致。

  待遇享受方面,政策落地实施后,持续正常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可全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保障。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范围、计发标准、享受期限、申领条件等全部参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执行,彻底消除参保群体待遇差异,真正实现同工同保、待遇均等。

  为稳妥有序推进新旧政策平稳衔接,保障新政红利精准直达广大农民工群体,我省明确专项补缴工作安排。针对2026年9月缴费周期,已完成当月失业保险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须补缴当月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尚未完成9月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自9月起严格按照统一新政标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次补缴工作设置明确过渡期,所有9月份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欠费补缴业务,须于2026年12月25日前办结。在规定过渡期内完成补缴的,免收滞纳金;超出时限未足额补缴的,将从2026年9月起依法依规计收滞纳金。对用人单位存在的失业保险历史欠费,相关滞纳金按规定全额征收,不予减免。

  通告要求,全省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压实社保参保缴费主体责任,专人专班梳理排查本单位农民工参保缴费底数,逐项落实参保、缴费、补缴各项工作任务,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严格规范日常参保管理,坚决杜绝差异化参保、漏缴欠缴等违规行为,以规范落实社保惠民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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