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原标题:环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部署要求,有效落实当前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1.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或拒不配合健康信息“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健康码、查行程卡、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疫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
2.隔离点、封控区的居民拒不配合防疫管控措施,违反全县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3.不按照规定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4.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核酸检测和检验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拒绝配合县疾控中心、乡镇社区和公安机关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6.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轨迹等各项涉疫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罚。
7. 经过全县疫情防控交通、治安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不执行落地采、报备或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8. 伪造个人、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他人通行证件的,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聚集、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处罚。
9.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环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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