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9月24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日前该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续筹方式等做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切实发挥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中的支持作用,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落实。
规范资金交存
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不得交房
《通知》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向维修资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房屋明细账目,由专户管理银行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后,通知业主直接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维修资金。业主购买新建住宅后,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新建住宅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其中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在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维修资金时,该楼栋尚未出售的房屋,其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付交存。已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办理退房手续的,其购房人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向购房人返还,专户管理银行不予返还,待再次售房后,由受让人向原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已垫付的维修资金,并持原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更名手续。
加大查处力度
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维修资金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督促业主履行交存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未核查交存维修资金情况,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收维修资金后未交存专户管理银行的,由维修资金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未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对涉嫌挪用维修资金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简化使用流程
“双三分之二”规则有调整
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申请,使用方案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签字、电子投票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和表决。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规则,由之前“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调整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拓宽续筹渠道
小区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通知》明确,对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的,应当进行续筹。续筹方案可采用以下方式:一是参照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由业主一次性足额续筹。二是对一次性足额续筹确有困难的业主,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商议,业主按照商议结果,分批次按照一定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交存续筹的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按年度统一交存专户管理银行。三是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车位所收取的使用(租赁)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补充比例不少于所收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总额的50%,并按月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四是将小区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按月或者按年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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