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印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
原标题:《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印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
中国甘肃网4月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省人社厅等七部门近日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
《办法》规定,施工合同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存储,单个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上限最高为15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含)以上在建工程,每增加1个工程,新增加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在原存储比例基础上下浮25%,但存储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办法》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承建工程连续2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为50%;连续3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100%;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增加后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同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支付。
《办法》强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和返还等程序进行线上管理、监控预警。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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