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印发《实施意见》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原标题:我省印发《实施意见》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中国甘肃网3月2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杨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今后我省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
《实施意见》提出,今后将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同时,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增强大病保险补充减负功能,进一步完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继续落实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实行救助,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按不低于60%的比例实行救助。
低保边缘家庭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5000元;年度救助限额同直接救助一致。
同时,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建立预警监测 强化募捐平台管理
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加强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行业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更新,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今后我省还将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促进医疗保障与慈善救助衔接,推进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强化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推动慈善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统筹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提升综合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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