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 对贪占挪用等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原标题:我省出台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 对贪占挪用等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中国甘肃网7月1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梁峡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各市州政府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要把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督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全局中安排部署,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级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
《实施意见》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同时,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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