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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第一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部实现督察进驻

21-07-09 07:43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编辑:张玉芳

  原标题:第二轮第一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部实现督察进驻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对嘉峪关、定西、天水、平凉、甘南5市(州)实施第二轮第一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7月7日下午,甘肃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平凉市动员会召开,甘肃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甘南州动员会召开。至此,第二轮第一批5个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

  在进驻动员会上,各督察组组长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亲自谋划部署、亲自指导推动,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形成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为全党全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根本遵循。2020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心系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反复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新发展理念的战略定力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4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为依法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制度安排,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这轮督察是我省出台《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后,也是“十四五”开新局之年实施的新一轮次督察,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形成有机衔接。同时,为进一步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将河长制湖长制督察作为专项督察,与例行督察进行整合,同步开展。例行督察重点督察各市州党委、政府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情况;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以及去产能“回头看”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区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查处、整改等情况;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专项督察重点督察河湖长制责任落实、主要任务完成、突出问题整治等情况,水利部及各流域机构、省级和地方各级部门督导检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投诉举报涉河湖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河湖“清四乱”、垃圾围坝、河湖岸线、河道采砂、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等专项行动排查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省河长制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督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市(州)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均作了动员讲话,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力做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工作。以督察为契机、以整改为主线,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决整改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隐患,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各督察组表示,督察组全体成员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和各项廉政规定,严格执行《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接受被督察市州和社会监督。在后续工作中,将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不断提高督察工作的精准性、针对性,确保有序有效完成督察任务。

  根据安排,第二轮第一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约为20天。进驻期间,各督察组分别设立专门值班电话、邮政信箱和电子邮箱(详见附表),受理被督察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第二轮第一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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