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告。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1.《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201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