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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丨高空坠物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1-04-02 08:58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刘姗

  原标题:高空坠物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牟家庄一小区居民楼,许多住户在窗户外安装置物架放置杂物。

  天上不会掉馅饼,但可能会掉菜刀、掉花盆,掉瓷砖……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生活中的案例并不少见。很多高空坠物事件,看似偶然发生,实则隐患可能已存在很久了。

  为明确责任,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严令禁止高空抛物,并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至此,高空抛物行为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高空抛物行为的入刑,厘清了责任边界,以法律的威严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阳台、窗台杂物有可能也是高空隐患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江苏徐某某先后将两把菜刀从三楼抛下,楼下居民见状报警。最终徐某某以高空抛物罪被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高空抛物罪入刑生效当天,全国首例宣判的高空抛物罪案件。

  如果说高空抛物是侵权人不顾他人生命安全主动为之,那么高空坠物则有多方面原因,比如放在窗外的花盆等物品意外坠落,是行为人心存侥幸,对物品看管摆放不当造成的。

  “我家住一楼,前几年楼上掉下来的东西可以说五花八门,常见的有食品袋、烟头、果核,也有掉下来砸在阳台玻璃上的木板,以及砸在车顶上的花盆。”家住城关区牟家庄345号的吴女士告诉记者,她们家在这一片区住了近30年了,都是多年的老邻居,问题不太严重,也就没再追究,这两年大的物件再没掉过。记者看到,在该小区,除了一栋较新的高层外,其他5栋都是六七层的老居民楼,多户人家窗外都安装了置物架,摆放花盆及杂物。对此,管理该小区的兰州国资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不定时地查看,对于低层住宅窗外比较危险的摆放,工作人员会上门提醒居民,高层基本不存在窗外置物的情况。

  家住兰州碧桂园小区的陈先生也遇到过类似问题。陈先生所在园区一楼,有开发商赠送的小庭院,可以养花、种菜,小区里其他业主都对一楼住户能在都市里享受田园生活表示羡慕。然而,这种惬意与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担心是同时存在的。“入住三年来,烟头,食品袋是常见的,也掉下来过抹布、笤帚,可能是楼上邻居打扫卫生不小心掉的。”陈先生告诉记者,还有一次隐患是9楼一住户,在窗台外斜搭了一块木板,木板横跨两个窗台,看着有些危险,于是便向物业反映了情况。“我们的物业管家还是很负责任的,很快就联系楼上业主收掉了木板,他们平时也会巡查,看见窗户外面放东西的,会及时提醒业主”。

  高空坠物,有时虽是无心之举,但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然要负相关责任。《民法典》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防患于未然物业排查、监控“双保险”

  “高空坠物在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该由谁来先行承担赔偿目前是最大的难题。”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张勇表示,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对于物业行业来说也是一种督促和保护。

  《民法典》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物的管理者等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除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该事件发生外,也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守土有责,可作为赔偿责任人之一。

  张勇认为,作为物业,要做好宣传法规、排查隐患等一系列防范工作,防患于未然,同时,配备先进设备,与业主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的模式,一旦发生高空抛、坠物事件,物业、业主、受害人可厘清责任,让无辜者不受连累,让行为人难逃其责。

  “高空坠物的案例,在我们物业公司管辖的小区也发生过”。甘肃鸿庆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养平告诉记者:“两年前,我们管理服务的雁滩一小区,靠近停车场入口处的一栋30年前修建的老居民楼,特别大的一块墙皮老化脱落,砸穿了停车场入口阳光板,停在该处的一辆私家车被砸损坏,后经物业与保险公司协商,为损失业主做了相应赔偿。”提起那次事件,雷养平仍心有余悸,他说,那次墙皮脱落,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给他们物业公司敲响了一次安全管理的警钟,直到现在,对老旧小区高空坠物隐患的排查都是他们物业公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每个月乃至每个星期的例行排查,一点也不敢马虎。

  除了建筑物自身坠物的隐患排查,遇到居民楼窗外放花盆、杂物的,物业一旦发现会及时提醒劝阻,这种情况一般主要集中在老旧楼房上。雷养平表示,现在新建的高层住宅,在设计之初就考虑到了这点,现在的高层建筑的窗户都是往里开的,避免了外推式窗扇玻璃掉落的危险,并且外部窗台设计都比较窄,放不了花盆等杂物,也就规避了一部分高空坠物的风险。

  记者走访一些高层小区发现,公告栏里,业主手册上都有告知高空抛、坠物的相关内容和法律法规。记者在七里河区郑家庄光华家园看到,物业给每栋楼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这些摄像头基本都是角度垂直朝上,主要是针对高空抛、坠物行为的监控,不会对准居民窗口,所以居民不必担心隐私问题。”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高空坠物的发生,除了行为人心存侥幸觉得不会有事,也有物业管理巡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了无人管理,要么隐患处理过慢导致悲剧发生等问题。正因如此,小区高坠隐患,要防范于平时。

  不要心存侥幸高空抛物没伤人也可能领刑

  前不久,兰州市民陈女士与父母逛商场出来,经过澳兰名门楼下时,楼上掉下来七八块铁片,其中一片砸中了陈女士母亲的头部,陈女士母亲随即被送往医院,包扎、清创处理伤口后,陈女士母亲仍需在家静养,不能上班。随后,陈女士找到了该栋楼的物业公司,物业最终确定不是建筑物自身坠物。陈女士后续的维权过程,也和大多数高空抛物、坠物案例一样,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对于陈女士母亲的遭遇,有律师建议:如果不能证明是哪一户所抛所坠,就只能大范围起诉楼上住户。

  从3月1日高空抛物罪入刑生效以来,全国多地宣判的高空抛物案来看,有些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行为人依然要领刑。对此,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雷声表示,2020年底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本次修正案新设“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行为的定罪入刑对预防、惩治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重大意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高空抛物罪属于法律层面的行为,即只要抛物者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也应当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这与人们惯常思维中高空抛物只有在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印象大相径庭,例如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杨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杨某兴高空抛物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处罚。

  因此,针对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高空抛物罪”的入刑,雷声认为,公民要杜绝任何高空抛物的行为,而在自己权益因此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抛物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也可在不侵犯业主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派人日常巡视、安装摄像头等方式对服务管理范围内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这对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和高空抛物类社会纠纷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文/图 记者 张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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