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上榜
原标题:最高检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上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重点予以部署推进,为各地检察机关积极用好现有政策和法律依据、加大保护力度提供指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上榜”。
1 基础案情
1996年至今,敦煌三危山下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内,敦煌市敦盛石业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石料厂和砂矿违反文物保护禁止性规定,在作业过程中炸山采石、乱挖乱堆、破坏山体形貌,生产作业产生的粉尘对莫高窟的生态环境、景观形象和文物安全造成危害隐患。其中4家石料厂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环评手续齐全,且完成环保自主验收。另1家建筑用砂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完成环保自主验收。
2016年以来,甘肃省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针对4家石料厂未采取有效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措施,未安装污染防治措施和破碎生产线等问题,多次督促整改,并作出行政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措施。敦煌市应急管理局对4家石料厂亦多次采取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作出行政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但违法行为始终未得到有效遏制。
2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1月,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将群众举报的该案线索交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敦煌市院)办理。敦煌市院通过走访调查、征询意见、调取证据、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涉案4家石料厂及1家砂矿均设在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之内,石料厂和砂矿在长期生产作业过程中对莫高窟及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重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该案涉及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多且存在职能交叉,敦煌市院于2020年1月15日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分别向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敦煌市自然资源局、敦煌市应急管理局、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等4家行政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各单位依据职责对敦煌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的石料厂和砂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石料厂采用的爆破、挖掘作业等活动责令停止,并进行限期治理和拆迁整改,尽快消除文物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确保莫高窟文物安全及周边环境和山体形貌免遭破坏。
2020年3月13日,4家行政单位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由敦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敦煌市三危山下石料厂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对石料厂全面停工停产,12月31日之前完成拆除搬迁和地形地貌及周边环境恢复治理。
2020年8月底,4家石料厂已全部停工停产,如期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整改任务。截至2020年11月,酒泉市自然资源局已委托第三方对石料厂剩余矿产资源量进行核实,重新划定了矿权范围,正在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目前,1家石料厂的设施已搬迁完毕,3家石料厂已联系好搬迁地点,搬迁的相关事宜正在协调当中。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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