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合法授权许可擅用他人注册商标 白银会宁县两鸭脖店“败诉”
原标题:未经合法授权许可擅用他人注册商标 会宁县两鸭脖店“败诉”
未经合法授权许可,擅用他人注册商标,白银市会宁县两鸭脖店因此摊上了商标侵权官司。值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庭中多次沟通释法,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侵权一方当庭支付了赔偿款。
该案原告起诉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以管理运营连锁加盟体系、生产销售休闲卤制食品为主,为国内休闲卤制食品连锁企业知名品牌。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个字样和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服务类别分别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室外管理等;第29类:板鸭、香肠、腌制蔬菜等;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且上述绝味系列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被告会宁县绝味鸭脖店、会宁县绝味鸭脖一分店,两店登记经营者朱某、一分店实际经营者马某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的招牌、店内装潢上擅自突出使用“绝味”字样和商标,已形成注册商标侵权事实。
但被告朱某坚称,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致诉前法庭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后,被告朱某依然坚称其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而被告马某则认为会宁县绝味鸭脖有很多家,其不懂使用绝味鸭脖的商标会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不知者不怪,且其是低保户、残疾人及癌症患者,无能力进行赔偿。同时,朱某、马某均答辩认为会宁县绝味鸭脖店、会宁县绝味鸭脖一分店现均已注销,并重新注册登记为其他店名,故不存在侵权行为。
为了节约审判资源,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法院法官数次开展诉前和诉中调解工作,对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向当事人耐心进行释明。两店虽现已注销,但原告进行侵权行为公证时,两店在店铺的招牌、店内装潢上擅自突出使用“绝味”字样和商标,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构成侵权,注销时亦仅是侵权行为停止;又因两店均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原告可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不知情并不必然导致不承担责任等。故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被告的行为已实际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多次反复沟通,当事人对案涉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了充分的认识。考略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合议庭针对赔偿金额的问题提出了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意见。经双方仔细考虑后,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被告朱某就赔偿金额向原告进行了当庭支付。至此,该案完结。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万盈 通讯员 李建春
相关新闻
- 2017-01-20陇周刊(2017年 第3期)
- 2017-01-26陇周刊(2017年 第4期)
- 2017-02-10 陇周刊(2017年 第5期)
- 2017-02-17 陇周刊(2017年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