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麦积区纪委监委机关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有关规定的公告
关于麦积区纪委监委机关查处诬告陷害类
信访举报有关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举报秩序,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中共天水市麦积区委办公室于2019年11月21日印发了《麦积区纪委监委机关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区委办发〔2019〕181号),现将《实施细则(试行)》中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以及责任追究情形公告如下:
一、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出于政治目的,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二)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扩大影响或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出于个人恩怨、嫉妒心理,发泄私愤、栽赃嫁祸、造谣生事,打击报复他人或故意诬告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的;
(四)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干扰阻挠组织调查的;
(五)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借举报之名要挟、侮辱及中伤干部、办案人员等,意图施加压力进而达到个人目的的;
(七)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二、经审核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按照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是非公职人员、群众的,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诬告陷害人是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和一般干部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政务处分。
(三)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四)诬告陷害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除按前三项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五)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查证属实的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其中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查处结果。
上述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二)在被组织审查调查期间,进行诬告陷害,或者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审查调查工作,意图使被审查调查对象受到不公正处理的;
(三)诬告陷害正在执行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任务的中共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的;
(四)纪检监察干部诬告陷害的;
(五)举报人意图引起纪检监察组织重视,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或者冒用组织单位名义、用3人以上真实姓名联合署名进行诬告陷害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实名举报或有组织地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七)诬告陷害多人或多次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
(八)由于诬告陷害行为导致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
(九)对经过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反复、多头、恶意举报,无理缠访、闹访,继续诬告陷害他人或调查部门的;
(十)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等其他情形的。
四、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在启动核查前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的;
(二)在核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问题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确系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符合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中共天水市麦积区纪委 天水市麦积区监察委员会
2019年12月2日
相关新闻
- 2017-01-20陇周刊(2017年 第3期)
- 2017-01-26陇周刊(2017年 第4期)
- 2017-02-10 陇周刊(2017年 第5期)
- 2017-02-17 陇周刊(2017年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