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白银:依法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
(通讯员 何正军 马环宇 石栋太)
随着城市发展水平日益提升,土地征收工作不断推进。与之相关的矛盾纠纷频发。近期,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保障土地承包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吴某系被告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村民,该村2.5亩土地由原告以家庭方式承包经营。2016年3月3日,涉案土地被征收,因原告的兄弟参与分配该征地补偿费用,经该镇人民政府及被告调解无效,致使原告未取得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费用,故酿成纠纷。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有权取得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庭审中,被告辩称本案争议的征地补偿款由该镇人民政府直接向原告发放,与其无关。虽然被告不是本案征地补偿款的直接发放主体,但是征地补偿款是经过被告核报后由镇政府予以发放,被告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体。同时,本案涉案的征地补偿款在向村民发放前已到账,应视为镇政府替被告保管并发放征地补偿款。被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在核实村民被征用的承包地后,就应当及时进行核报,而不能因非承包人参与分配而损害承包人的利益,导致原告应得的征地补偿款无法领取,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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