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基层法院审理宣判多起涉黑涉恶案件
原标题:我省基层法院 审理宣判多起涉黑涉恶案件
中国甘肃网7月22日讯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姚智)7月1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部分甘肃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
临潭法院
7月16日,临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单如某、单尔某等7人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此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临潭县审理的首例涉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如某、单尔某等人从2011年至2016年在临潭县境内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形成了以单如某、单尔某为纠集者,单某某、王某某、牟某某、马某某(在逃)、张某某、吕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暴力讨债,严重干扰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通过开庭审理,临潭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进行宣判,依法对被告人单如某等7人分别判处16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
泾川法院
7月15日9时,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王某滨、蒋某峰、何某、胡某铭5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在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泾川县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滨、蒋某峰、何某、胡某铭时分时合,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强拿硬要,多次作案,社会影响较大,已形成稳定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张某、蒋某峰、王某滨、胡某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滨、张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获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度高,为妥善审理该案,泾川县法院及时送达了法律文书,并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意见。于7月3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及非法证据排除等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为依法高效精准审理该案做好了充分准备。同时,为确保各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实现了该案律师的全覆盖。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徽县法院
7月16日,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魁某、陈二某、罗利某寻衅滋事,被告人陈二某故意伤害,被告人高魁某、陈福某非法采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魁某、陈二某、罗利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高魁某、罗利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二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魁某、陈福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高魁某、陈福某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同时,公诉机关还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积极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相关新闻
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姚智)7月17日,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李某林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豆某涛、岳某斌、赵某军、张某豪、陈某宁、丑某玉、李某峰涉嫌聚众赌博罪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林多次组织赌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逞强滋事,随意殴打、拦截他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豆某涛、岳某斌、赵某军、张某豪、陈某宁、丑某玉、李某峰涉嫌赌博犯罪四起。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犯罪事实和各方争议焦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庭审持续7个多小时。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将择期宣判。
据悉,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宁县人民法院共排查民事、刑事、执行、行政等各类案件约2500余件,发现涉嫌涉黑涉恶线索共计97条,核查研判后向上级法院移送5条并向县扫黑办备查,目前正在审理的涉黑涉恶案件5件56人。
相关新闻
- 2017-01-20陇周刊(2017年 第3期)
- 2017-01-26陇周刊(2017年 第4期)
- 2017-02-10 陇周刊(2017年 第5期)
- 2017-02-17 陇周刊(2017年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