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家自办宴席须提前3日登记备案
原标题:我市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家自办宴席须提前3日登记备案
中国甘肃网2月14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全媒体首席记者 陈玮)2月13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日前市政府正式印发《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基本要求、登记管理、流动厨师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以全面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由农村家庭宴席引发的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级管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按规定,我市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
由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检查、指导和管理,与区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人员及乡村厨师基本档案;配合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处置辖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集体宴席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的收集、登记、报告、管理、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
今起,我市各农村(社区)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50人以上(含50人)的各类宴席,均应遵守《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等。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建立流动厨师档案。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应具备餐饮制作加工技能及食品安全常识,并应每年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农村家庭宴席餐饮服务工作。流动厨师应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举办农家宴席硬件须达标
《办法》明确规定,农家自办宴席农村集体聚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食品加工场所应与宴席规模相适应,保持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他污染源,25米范围内有以上污染源的,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卫生等措施;需临时搭建简易棚的,应选择地势较高,给排水方便的场所,地面平坦,硬化处理,四周设维护;加工场所内应设立相对分开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有相应的照明、通风、洗涤、冷藏、防蝇、防尘、防鼠及废弃物存放等设施和条件;用于烹调加工的刀、墩、案、桶、锅、碗、瓢等工用具应按使用性质,做到生熟分开,定位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防止交叉污染或二次污染。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加工和提供凉拌菜、改做熟食、生食水产品和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肉类、海鲜及水产品应当天采购当天使用,不宜选用四季豆、野生蘑菇等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
同时,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每品种应不少于100克,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此外,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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