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招聘委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公告
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招聘委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公告
根据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卫办发〔2018〕500号)精神,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决定面向全市公开招聘委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岗位名称: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
招聘人数:2人专业:财务管理
二、岗位职责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业务和运营管理工作,对市卫计委和驻在医院院长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医院的经济管理工作,参与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履行《兰州市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职责。
三、岗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操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
2.具备全面、扎实的医疗卫生行业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1968年12月1日以后出生),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专业能力及工作年限要求
1.具有财经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财经法规,精通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税法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不少于15年,担任经济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
(3)具有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主管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2.深入了解医疗卫生行业运行且具有财务会计工作经历的,具备财经类高级专业以上技术职务资格并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含50岁),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5号)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总会计师。
1.违反法律法规、且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分;
2.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
3.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负主要或者直接责任;
4.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岗位待遇
(一)总会计师由市卫计委派驻至委属三级医院从事专职工作,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总会计师与市卫计委及派驻医院签订聘任合同,聘期3年,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可续聘、轮换续聘或解聘。
(二)所聘任总会计师不核编、不定行政级别。市卫计委委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自愿申报并选拔任用为总会计师的,其原岗位职级依照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社会招聘人员不解决事业单位编制。
(三)总会计师薪酬(含绩效)按照驻在医院同级别岗位平均薪酬水平执行,薪酬发放由驻在医院参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四个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196号)有关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的各项社会保险由驻在医院根据相关政策标准予以缴纳。
五、报名方式
符合报名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市卫计委报名,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名人员须在市卫计委网站下载《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属公立医院公开招聘总会计师报名表》(附件),如实填写后,将表格电子版于2018年12月13日下午17:00前,发送至报名邮箱(lzswjw_rsc@163.com)。
六、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时间定于2018年12月14日9:00-17:00,报考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到市卫计委人事处(兰州市金昌北路75号,广武大厦11楼1115),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招聘咨询电话:0931—8846332
(二)资格审查需携带的材料:
1.《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属公立医院公开招聘总会计师报名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
2.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
5.本人专业资质和能够证明本人从业经历的材料(包括资格证书、聘书、聘用合同、个人履历表或干部任免审批表、各类任职文件和历经工作单位有效证明等,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属人事档案材料的可不提供原件,但需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同”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6.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
报考人员须对本人填写的报名表、提供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招聘过程中发现与公告招聘岗位条件不符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七、考评方法
采取笔试、面试形式,主要考察财务专业能力和财务综合分析能力等,笔试、面试时间及地点,待资格审查结束后另行通知。
八、体检与考察
以笔试、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岗位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确定体检对象时最后一名存在总分相同考生,按照岗位条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执行,如考生无优先情形,面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人社部发〔2013〕58号)文件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次序,征求报名人员本人意愿后递补。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考察人选,市卫计委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进行考察,重点审核考察对象档案,严防假年龄、假学历、假履历。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聘用的,可依次递补。
九、公示
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后,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卫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十、聘用
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卫计委总会计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派驻到委属公立医院工作,聘用的总会计师须服从分配。
十一、其他
总会计师招聘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程序执行。本公告由市卫计委人事处、体改处共同负责解释。
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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