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肃州区水厂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标题:关于对肃州区水厂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肃州区水厂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ZZFCG-SXHR﹝2018﹞25号)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苏辛普森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牧羊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琳玉
委托代理人:张晓亮联系电话:15293723117
被投诉人1: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州中学向西100米(阳光小区北9号店)
联系人:张家瑞联系电话:15101731747
被投诉人2:肃州区供排水公司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3号
联系人:柴建伟 联系电话:13830700566
相关供应商名称:酒泉市荣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4-1号楼一层4号
联系人:赵春梅 联系电话:15339883308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投诉人认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直至开标结束未通知其进行二次报价,也未告知其公司的《谈判性相应文件》因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而废标。2.在公布评标结果时,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公布各家报价情况及推荐中标人顺序。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
经我局审查卷宗,投诉人的谈判响应性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更改了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谈判性响应性文件格式附件五投标报价明细表”要求,谈判专家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四条第二项(4)款”的规定,按无效投标处理。代理机构未在评审现场及时告知投诉人无效投标原因,情况属实,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为慎重起见,2018年10月23日,我局委派监督人员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了复审,专家组做出了复审答复,原评审结果无误,维持原成交结果。
投诉事项2
在公布评标结果时,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公布各家报价情况及推荐中标人顺序。该项要求属于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故投诉事项2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经我局对投诉事项当事人进行复核,证实代理机构未在评审现场及时告知投诉人无效投标原因,情况属实,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但经我局对原评审专家组提出复核意见,评审专家组经过复审,该告知程序不影响成交结果,我局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对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未按竞争性谈判程序在评审现场及时告知投诉人无效投标原因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酒泉市财政局或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肃州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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