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夏广河县城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石那奴片区)电梯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标题:关于对广河县城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石那奴片区)电梯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广河县城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石那奴片区)电梯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广河县城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石那奴片区)电梯采购项目”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广河县城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石那奴片区)电梯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LXZC2018-384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北京市西城门阜成门北大街15号15层
被投诉人:广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投诉人地址:广河县1号统办楼2楼
被投诉人:甘肃新禺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71号加莱印象写字楼5号楼6楼616-617室
相关供应商:甘肃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237号
二、投诉事项
2018年9月12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广河县城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石那奴片区)电梯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局于2018年9月12日进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对已中标的LXZC2018-384项目,评委会重新评审废标的决定违法;
2、在复审中认定售后服务分包有误;
3、评委会对投标文件中要求的轿厢尺寸与提供的特种设备型试试验报告中的参数不一致的决定有误;
4、甘肃新禺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定时间办理《中标通知书》及答疑;
5、评委会认定甘肃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投标货物偏离表中产品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型号不一致的决定有误。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广河县城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石那奴片区)电梯采购项目在8月29日发布中标公告,甘肃新禺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收到3家供应商的质疑函,9月4日收到1家供应商的质疑函,经评标委员会复审后,做出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予以废标处理的决定。该重新评审行为及原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废标决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废标行为应认定无效,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2.3.4规定:“本次招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五章技术要求5.5规定:“售后服务保修期至少为两年”;因此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为本项目的组成部分,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增值服务。而据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组织机构一览表及售后服务委托书等材料显示,投诉人就该项目所投产品的维保单位为永靖县金势惠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而非投诉人自身。故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外因投诉人将所投产品的售后服务委托第三方完成的行为,与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2.3.4条的规定不符,其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故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原则及方法第6.7条第11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投标,原评标委员会对此在本项目评标时评审有误。
投诉事项3
经调查:根据《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7588-2003,投标文件偏离表中的轿厢尺寸(1600MM*2200MM)设备型式实验报告参数可以覆盖(1600MM*1500MM)的参数,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本项目被投诉人在2018年8月29日公告了中标结果,应当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故投诉人的此投诉理由成立。
对于投诉人所称被投诉人未通知其被质疑及答疑问题,《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质疑时,必须通知其他相关供应商,故投诉人的此投诉理由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另外本项目被投诉人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于2018年9月4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时,仅以口头方式给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进行了答复,其口头答复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存在答复质疑不规范的情形。
投诉事项5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2.3.5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用户证明……”,而投标人甘肃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除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外,还提供了其他材料用以证明其投标产品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故仅以投标人甘肃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货物偏离表中产品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的型号不一致认定该公司为无效投标,缺乏依据。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成立。
我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人莱茵贝格电梯(北京)有限公司第2项投诉事项及第4项的部分投诉事项。
另查,招标文件第四章货物需求中要求“以上主要产品须提供厂家正式授权书”对主要产品界定不清、4.3交货时间与第五章技术要求5.4.1交货时间不一致;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有限制性要求,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且影响该项目的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本项目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进行重新评审、评标委员会评审有误且影响本项目的中标结果等情形,我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河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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