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告
原标题: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告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一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违规向社会销售,浪费住房保障资源,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发诸多矛盾。为进一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杜绝违规销售行为,根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和<《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再次通告如下: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开配售范围,公开房源,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企业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满足拆迁安置和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购买后的剩余房源,交由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相关政策面向城市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公开配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销售。
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利润控制在3%以内;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含税成本价格供应,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规定费用外擅自收取其它费用。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面向社会公开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必须经市、区、街道三级审查、两级公示,取得准购资格。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房源配售信息和申购家庭登记情况,组织公开电脑摇号,按摇号确定的顺序公开选房。企业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单位申报、公示信息、逐级审核的程序实施。通过严格规范销售程序,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阳光、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职责,禁止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销售分配等政府职能。对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违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收回住房,依规严肃处理。
五、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其购买、使用、上市交易有许多限制条件,如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但必须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购买住房时要认真核验销售许可手续。对不符合销售条件的住房,坚决不予购买,以免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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