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给共享单车“立规矩”:禁止向未满12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原标题:兰州市给共享单车“立规矩”:禁止向未满12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鼓励经营企业提供免押金租赁服务承租人应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
中国甘肃网9月2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刘琼 实习生 陈雪霞) 共享单车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租人需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共享单车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租赁服务……运营许久,兰州共享单车迎来首个经营规范。9月28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为促进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协调、可持续发展,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结合兰州市实际,《兰州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记者留意到,《意见》对租赁企业的运营条件、运营准备、车辆骑行停放监管、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推行共享单车,真正方便市民骑行。
1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服务
《意见》明确,在兰州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具备实时定位功能,鼓励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等因素,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经营者可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或委托第三方集约化网格化管理团队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承租人将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意见》提出,经营者应当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应按照每投放2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配备运营维护人员。
2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用户资金安全方面,《意见》明确,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同时,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对系统数据的安全保护。
3鼓励企业建立承租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意见》规定,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车体缺损、污秽不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的信用管理,将企业和承租人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记入“信用中国”信用记录。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建立承租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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