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参加就业培训每人最高补贴1500元
原标题:我省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参加就业培训每人最高补贴1500元
中国甘肃网8月2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朱浩源) 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600元-1500元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培训补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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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分为两大类
《办法》指出,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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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补贴每人600元至1500元
《办法》明确指出,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600元至1500元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分类和培训成本分A、B、C、D四类,A类1500元/人,B类1200元/人,C类1000元/人,D类600元/人(所列补贴标准为最高指导线,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元的培训补贴。对深度贫困地区开展以上培训的,补助标准分别上浮10%。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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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职工有150元/人的补贴
《办法》还指出,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执行。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企业每人15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另外,对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分流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长期停产相关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费补助(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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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办法》还明确,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该项支出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10%以内安排使用。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
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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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补助3万元
《通知》还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助作出详细说明。补助范围和标准: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每年每个补助3万元;对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含历年认定的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每年每个补助2万元;对市(州)级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可由县(市、区)每年每个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费用支出,包括广告费、资料印制、牌匾制作、集中宣传场地租赁等费用支出;②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支出:包括举办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费用支出;③创业活动费用支出,包括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典型宣传等促进创业、营造创业氛围方面的费用支出;④就业创业工作信息网络建设费用支出,包括购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等支出,本项支出不超过省级补助该社区资金的20%;⑤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支出。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6〕23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6〕183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7〕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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