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原标题:《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中国甘肃网6月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甘菊萍) 6月4日,记者从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市食药局依据有关文件对《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对于加工食品,食药部门提出明确要求,即:1.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加工和提供凉拌菜、改做熟食、生食水产品和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肉类、海鲜及水产品应当天采购当天使用,不宜选用四季豆、野生蘑菇等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2.计划接待人数应与炉灶设置的实际加工能力,严禁超负荷、超长时间接待。3.供应的菜品以烧、蒸、煮等加工方式为主,必须烧熟煮透,隔餐或隔夜剩饭菜和熟食制品及常温放置2小时以上的食品应当在充分加热方可食用。4.成品、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与待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5.贮存食品及原料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农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品。6.食品加工前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7.餐饮具、加工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应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8.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每品种不少于100克,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同时,农村集体聚餐将按就餐人数实行分类指导制度。即:(一)就餐人数200人以下的,应当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备案,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二)就餐人数200人以上(不含200人)、500人以下(含500人)的,应当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备案,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出乡镇(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区有关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三)就餐人数500人(不含500人)以上的,应当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备案申请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县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相关新闻
- 2018-06-05兰州市62所高中明年实施新高考改革
- 2018-06-055月份兰州菜价下降两成
- 2018-06-05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名单出炉
- 2018-06-05兰州:西固人7月1日起家门口能坐高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