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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 新甘肃 新作为】2017年度全省法院公正司法的“样本”

18-01-29 08:48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编辑:狄东阳

  原标题:2017年度全省法院公正司法的“样本”

法官在田间地头巡回办案。

甘肃法院庭审公开平台正式开通。

执行法官背着国徽到牧区开展执行工作。

甘肃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西和县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作为法定的司法机关,除了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之外,要主动承担起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公民法律信仰,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责任。法院,作为裁判机关,将裁判中的典型案例整合起来,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公民普法,从观感上更靠近公民,更容易得到公民的关切,也更能为公民所接受,是普及法律知识的最好方式之一。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加强以案释法工作,10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立足于丰富的司法资源,每年都向社会发布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通过“说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帮助人民群众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确保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裁判尺度的规范,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使尊法守法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共同推进法治甘肃建设。

  案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严厉打击个人信息买卖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郑某、杨某分别担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期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授意该公司员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孙某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兰州市部分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间,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利用在医院供职的便利,将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杨某某等人,并收取好处费。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4000元;被告人杨某等8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依据各自不同的犯罪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和罚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信息化社会给我们带来了无数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非法获取、非法使用等安全隐患也应运而生。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在履行其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时,都免不了收集和处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这些部门和机构在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或者信息技术处理方面不到位,个人信息就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作为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社会影响恶劣。针对此类违法现象,法院将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案例二

  集团电信诈骗案

  一个都不能放过

  【基本案情】2014年2月起,被告人赖某某、龚某某、李某、张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受他人指使,租赁犯罪窝点,用伪造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骗领信用卡,冒充香港联合集团公司、香港九龙仓集团公司等公司工作人员身份,打电话与从网上搜索到的国内矿山、房地产等企业联系,谎称有意进行投资、收购或合作。骗取对方信任后,赖某某、张某某等人经筛选,将有合作意向的企业资料交给上线,再由上线安排或转交其他同伙实施下一环节诈骗行为,其他同伙将企业负责人骗至马来西亚吉隆坡、泰国曼谷等地后,诱骗其参与事先设计好的赌博骗局,被害人“输”钱后便要求被害人往指定账户汇款支付“赌债”,最后由林某某、叶某某等采取各种方式将赃款变现。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赖某某等诈骗人员按相应比例瓜分赃款。

  【裁判结果】根据各被告人行为性质,分别认定成立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伪造身份证件等罪,被处以相应刑罚,扣押财产退赔相关被害人,并责令各被告人就其行为造成的损失继续退赔。

  【法官说法】此案为集团电信诈骗犯罪,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存在多种诈骗行为类型,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领用于接收赃款信用卡的行为、有前期接洽行为、有虚假考察行为、有设赌局诈骗行为,还有转移赃款的行为。此案对于一人实施多种行为的情形,首先判断是否诈骗共犯行为,属于诈骗共犯行为且行为本身触犯其他罪名的,依据想象竞合犯处断原则,从重罪处断;因无诈骗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诈骗事实缺乏罪量要素,难以认定诈骗共犯的,依行为本身性质,确定罪名,较为合理地解决了集团犯罪罪数问题。另外对于无直接证据证实诈骗故意的,此案适用刑事推定规则,依据被告人行为的欺骗性、活动的隐蔽性、转移住所的经常性以及与其他环节诈骗人员接触的频繁性,推定其具有诈骗故意,较好地解决了被告人主观要件的证明问题。

  案例三

  运输毒品案

  庭审全直播司法更透明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某受“马某”(另案处理)雇佣前往云南运输毒品。8月14日,杨某某某在西昌市租赁一辆别克车,从华坪县拿上毒品出发,经合作市合作南二级公路收费站前500米的时候,因遇前方警察查车,杨某某某将毒品藏匿在公路边一山坡上,开车经过卡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干警从路边小山丘草丛里搜出了杨某某某藏匿的白色可疑物两块。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708克,并从外包装塑料袋上提取到杨某某某指纹。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提取到的海洛因含量为70.46克/100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某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该案涉案毒品海洛因708克,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非法证据排除,当庭宣判。利用网络进行全程庭审直播,有效拓宽了司法公开渠道,增强了司法透明度,让公众“零距离”地认识、了解、监督法院庭审工作,有利于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助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进提升庭审质效。庭审秩序严谨、程序规范,真正做到了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质证意见发表在法庭、采信证据的理由讲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使法庭真正成为审理案件的中心。

  案例四

  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维护良好的执行程序

  【基本情况】2012年9月18日,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简称金圣公司)和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农垦公司)因麦芽购销产生纠纷,江苏农垦公司将金圣公司诉至盐城中院,并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中,盐城中院将金圣公司麦芽生产车间、土地及房屋予以查封。5个月后,金圣公司向盐城中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未被批准。于是,金圣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农垦公司赔偿因申请法院超标查封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省法院二审后认为,江苏农垦公司依合同主张权利,基于诉讼请求而提出保全请求的范围,并无重大过错。盐城中院查封金圣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时,该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武威中院查封,金圣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保全或执行措施被解除及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该案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

  【裁判结果】省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武威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甘肃金圣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该案为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获得执行,申请人的实体请求权能够最终获得实现。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不能仅以判决确定的数额小于申请保全的标的额来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该案查封房屋设有抵押权,土地被其他法院查封,诉讼保全中的轮候查封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在没有证据证明先查封案件执行措施解除及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正确处理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对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执行程序,为生效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提供保障,树立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统一裁判标准

  【基本案情】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一建公司)与甘肃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皋兰农信联社)因对丽园公司开发项目“世纪佳苑”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省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该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优先权是否阻却执行的认识不同,裁判结果不统一,该案确立了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属顺位权,仅可以就抵押物、建设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能阻却对标的物执行的原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法律效果较好;判处适当,起到了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六

  健康权纠纷案

  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基本案情】2017年6月7日19时许,季某、秦某、张某等三名未成年学生在镇原县城南门某培训中心门前的平台处玩耍,季某和秦某将该中心存放于平台上的一只40公斤左右的废旧汽车轮胎抬起,你推我挡滚动轮胎玩耍,后张某要求季某朝自己方向转动轮胎,季某遂将轮胎朝张某滚去,但张某未能挡住,结果轮胎沿着台阶快速飞滚,砸向了正和父亲沿着石级下行的高考考生路某,致其倒地受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7151.68元。

  【裁判结果】路某治伤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及其他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74138.62元,由镇原县尚武培训中心赔偿29655.52元,张某等三人的监护人分别赔偿14827.7元。

  【法官说法】高考首日,一只飞滚而来的轮胎,不仅给考生路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更是无情地中断了她的考试进程,多年憧憬的大学梦随之破碎,使得其原本一片光明的人生之路增加了一些不可预知的变数,该案在当地一度引起热议。审判实践中,健康权纠纷案件鲜有赔偿精神损害费用的,但在此案的审理中,经多方调查,考虑到路某因受伤未能参加之后的考试,除了肉体上的伤痛,还将面临继续复读再拼一次的煎熬和压力,客观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心理创伤和精神损害。为此法院支持原告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酌情判决其获得1万元的精神损害费。该项精神损害费的判决,是对受害者路某的心理慰藉,既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更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践行司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案例七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防免义务是对个人权益的保障

  【基本情况】李某在农业银行天水麦积支行办理普通借记卡一张。2015年9月2日,李某在多伦多时,手机短信提示该卡在广东分两次转账14万元,提现3600元,共计支出手续费48元。李某随即拨打农行客服电话95599反馈查询,作了相关防免措施。9月3日,李某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报案。9月10日,该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以诈骗为由立案。李某因款项损失起诉要求农行麦积支行赔偿存款损失143600元,承担其他经济损失10048元。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李某当日银行卡取款凭条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本人所书写。农行麦积支行上诉认为,公安机关未认定资金系被盗刷,李某不能证明案发时人卡未分离,交易记录显示用正确密码取款,不排除是本人或委托他人的行为为由提起上诉,同时认为一审判决中“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其他伪卡内”的认定属事实不清,储户未防范密码泄漏遭受损失,应自担责任。

  李某在多伦多,而银行卡被转账取款地在广东阳西县织贡镇,银行方不能提供李某人卡分离或委托他人取款的证据。款项被支取后,李某及时采取拨打客服电话、报警及委托国内朋友报案等措施,尽到案发后的防免义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查账照片等保全证据,故其个人不承担过错责任。笔迹鉴定程序合法,检材客观,结论真实,银行辩称曾有委托取款行为的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赔偿李某损失143648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公民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近年屡见不鲜,防止密码被盗取是储蓄户和银行共同的责任。此类案件发生后,银行往往以个人保存密码不当、人卡有分离、存在委托取款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作为储户个人,在知晓遭受损失时,最大限度地尽到防免义务是对个人权益的保障。本案查明,李某在遭受损失后及时进行查询拍照、拨打客服电话、委托国内朋友报警、采取回国查询并立案的防免义务,同时也为自己的胜诉权做好了证据收集。二审法院在一审查证核实的基础上,围绕银行方上诉的理由及二审双方出具的证据进行查证,论理部分严谨,判处适当,较好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八

  不服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应合理

  【基本情况】2015年11月28日17时,被告兰州市城运处在兰州市城关区亚欧商厦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原告常某驾驶一辆轿车搭载乘客1人,服务路线从亚欧到野猪湾路程,协议收费10元。城运处工作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及《车辆暂扣凭证》,将常某驾驶的轿车予以暂扣。2015年12月3日,城运处对常某给予2万元的行政处罚。常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判决变更被上诉人城运处作出给予常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行政处罚的实施应该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不应当轻错重罚或重错轻罚。作出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该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就该案而言,纵观已查明的基本事实,常某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搭载乘客,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事实清楚,但其行为属于第一次被发现,且协议收取费用为10元,在行驶途中即被查处,并未实际收取费用。被上诉人按照处罚上限作出2万元行政处罚时,既未考虑上诉人只被查处一次违法行为且未实际收取费用的客观事实,也没有提供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实证据,该行政处罚的结果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明显不适当,其行政处罚2万元缺乏适当合理性和违反比例原则,属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变更。

  案例九

  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

  攻坚克难向“执行难”宣战

  【基本情况】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通过银行借款、个人集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2006年以来各债权人陆续起诉至天水两级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累计达114件,总标的5159万元。经调查,该公司能用于还债的有效资产只有土地和厂房,但由于地理位置限制,多次拍卖流拍。“甘肃向执行难宣战”活动开展以来,天水中院针对案件特点精心制定执行方案,积极协调政府部门放宽土地利用限制,成功拍卖该土地。2017年10月24日,天水中院按分配方案确定的比例向所有债权人发放全部执行款,114件案件的债权人对执行结果均表示满意。

  【执行结果】依法强制拍卖,债权人高比例受偿。

  【法官说法】该系列案被列入全省集中清理积案“飓风行动”重点案件,债权人多、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一举解决了困扰多年的资产变现难题;通过公平公正分配执行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众多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该系列案件的顺利执结,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充分展现了我省一线执行干警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反映了我省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体现了全省“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对全省按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具有标志性意义。

  案例十

  劳务合同欠款纠纷案

  真切感受司法公正与关怀

  【基本情况】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庄浪金龙矿业公司与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等四家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被执行人从2009年起陆续拖欠庄浪县赵墩乡曹某等83名农民工工资累计达139.55万元。

  为确保案款及时执行到位,在庄浪县法院的大力配合下,执行人员七下天水、三上兰州,数十次与国土、工商部门沟通协商,及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顺利变现。执行人员积极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召开债权人会议充分协商,就案款分配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曹某等83名农民工139.55万元劳务工资优先受偿。平凉中院专门为此案举行集中发放仪式,在严寒冬日向曹某等83名农民工兄弟送出人民法官的温暖。在发放仪式上,83名农民工代表向平凉中院、庄浪县法院、庄浪县劳动人事仲裁委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执行结果】全案执结。

  【法官说法】在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想农民工兄弟之所想,急农民工兄弟之所急,对涉农民工民生案件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款,仅用时一个月就全案执行完毕,让83名农民工兄弟拿到了拖欠多年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此案的顺利执结,通过强有力的举措最大限度保护了民生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农民工兄弟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关怀,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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