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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首届十大优秀公证案例发布(图+视频)

18-01-26 16:10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吕庚青

  10.公证赋予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融资方式近年来逐渐进入人们视野。融资方有利用自有股票进行融资的需求,但由于各种原因,融资方不愿或不能将其名下的股票直接过户到出资方名下,于是采取变通的方式,将对应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出资方,转让价款实际就是融资数额,到期后融资方再以融资数额加上融资利息作为回购价款回购股票收益权,从而恢复享有该股票的收益权。李某拟通过该种方式将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权转让给某证券公司,双方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后,向公证处申请对回购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一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条件,而此事项中债务不仅包括处置标的股票产生的收入,还有股息红利及标的股票产生的任何现金收入及财产性收益,这些收益的金额取决于市场和某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是一个动态数额,并且每季应支付溢价款的数额也是基于股票每季收益这个不确定的数额计算的,如何理解“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关涉公证申请能否受理。公证员经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业行业规范,认为:一、本案中回购标的虽是一个“动态数额”,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转让与受让的金额虽不固定,但有明确的计算方法,相关判例对此也予认可。鉴于此,受理了该公证事项。经承办公证员事后及时追踪了解,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融资利息,合同到期后及时支付了回购款。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的重要法定效力之一。作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强制执行公证在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金融防控风险水平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案公证员在新型业务面前不仅仅考虑了“这个公证能不能做”,更是研究“这个公证怎么做”。通过研究分析,赋予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满足了当事人的需要,而且为今后公证机构办理此类公证事项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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