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时评】“以税治污”护航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黄河时评】“以税治污”护航高质量发展
房清江
2018年1月1日,新年第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绿色税制”、专门体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环保税法既是税法,更是环保法;收税是手段,促进环保是目的。环保税与此前的环保费相比,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更为严肃。税收的层级更高,征收更具刚性,有效堵塞了排污费地方征收过程中减免、只收费不治污等执行漏洞,让污染排放真正成为企业的经济成本。同时,环保税通过以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参考,设置不同排放量对应的税率标准,实行差别收税,实现“奖罚分明”的激励与约束。比如,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保税。
无疑,环保税法打造了一根“以税治污”的杠杆,环保税法正式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但迈出了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突破性的一步,而且标志着污染治理理念与方式的重大转变以及发展中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党的十九大提出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经济发展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是其重要内涵之一,这都要求加快生产由粗放向绿色的转型,但与理念上倡导和行政上引导相比,在微观层面更需要确立“治污减排受益、超标排污受损”的市场成本规则,保障环保的市场公平,提高绿色生产的主导地位。以税治污确立的正是这样的成本规则。
当然,要实现环保税的经济杠杆作用,关键是在执行层面上如何找到支点。环保税不同于其他税种,其难点在两个方面:一是税额标准的确定能不能起到约束作用。说简单一点,差别税率产生的税收差额与企业生产的污染防治运营成本之间有没有可比性。如果税收远低于治污成本,那么对于促进环保没有丝毫的作用。二是环保税建立在逐个企业排放实时监测基础上,按量、按清洁程度征收。因此,税收机构如何与环保机构结合起来,实时监测如何避免与当下“技术达标”式偷排的乱象等,这些都是征收环节要解决的难题。
因此,一方面,地方要依据法律授权,逐步建立税额标准确定的精细化、科学化机制,一个行业、一类项目的排放一个税额,并与排放标准的修订、产业政策的调整结合起来,实现税额动态调整的无缝对接。同时,建立地方税额标准审查备案制度,既放权也给予有效监督。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环保与税收联动的科学征管机制,加大企业排污实时监测设备的配建力度,建立数据常态采集与核查制度,让环保税收、排放监测、环保执法联动一体,真正避免税收与环保“两张皮”,真正让环保税成为以税治污的一根杠杆,倒逼企业绿色生产加快转型,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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