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原标题: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中国甘肃网11月2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焦太霞)投了交强险,但是当事人肇事逃逸,能否获赔?11月26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发布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供广大保险消费者参考。该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范赣鑫表示,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其实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处理保险纠纷不是案件的难点,难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如何实现情理法的融合,正确引导价值取向,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落到实处。
[案例1]
肇事逃逸申请理赔被驳回
被保险人为其所有机动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300000元)等险种,保险期限一年,原告该机动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为交通肇事逃逸,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就保险理赔问题发生争议,遂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在该案中驾车外出的行为是经投保人(机动车所有人)的允许。而且原告发生的肇事逃逸等行为,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应予以惩戒。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预防风险,减少损失,但保险人如对法律明令禁止且易酿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不利于倡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每一份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各种社会现象的评判,其应当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如果逃逸行为能够获得保险赔偿,与鼓励公民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导向相背离,不利于倡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因此该案判决原告败诉。
[案例2]
“无责免赔”案保险公司拒赔被驳回
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单两份,一份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单》,一份为《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险别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等,并附加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第三方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该案原告不承担责任。后由于肇事车主无法赔付原告车辆修理费用,遂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修理费。原、被告沟通无果后,遂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主张的“无责免赔”的条款是否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法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相应的保险金。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普遍存在于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主张“无责免赔”,而大多车主也因保险公司多年宣传的影响和对保险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认为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理由合理合法,最终导致自己的合同权益无法实现。通过相关案例,一是倡导投保人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希望保险公司提高诚信意识,完善保险合同,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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