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淘汰取缔建成区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通告
(二○一七年第4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市统一安排部署,2016底,区环保部门对全区燃煤锅炉进行了排摸登记,对136台燃煤锅炉按照“一炉一策”逐台明确了淘汰整治方式并下达了限期整治通知书,目前,一些燃煤锅炉已经落实了整改措施,仍有部分燃煤锅炉尚未落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仍未采取措施的52台燃煤锅炉进行限期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第一批燃煤锅炉整治名单(见附件)。
二、并网改造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务必于9月3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开展改造工作,否则将采取先查封后强制拆除措施。
三、实施并网改造和清洁能源的燃煤锅炉改造工作需在10月20日前完成通水和压力测试,达到正常供暖条件,完不成者将于10月25日前强制拆除。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整改时限,完成整改工作。在集中供热管网或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热网或改用天然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未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不能完成改造的,取缔拆除。
五、区环保、发改、财政、住建、公安、工信、工商、质监、电力和燃气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全力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六、本通告由区大气办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