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药驾”猛于虎当立法整治
原标题:“药驾”猛于虎当立法整治
作者:徐晓兵
在整治交通秩序中,“药驾”交通行为常有发生。最近,我市就发生了多起驾驶员服用感冒药后引发的交通事故,不但给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也给道路交通秩序和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为此,本报就“药驾”交通违法现象展开讨论。从4月12日刊登了本期的讨论话题以来,市民们纷纷通过邮件、微信、微博、热线电话等形式,参与到讨论中,诉说他们对“药驾”交通违法行为的观点和建议。
所谓“药驾”,是指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驾车出行,由于这些药物常用、易得,服用之后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因而很容易酿成交通事故。“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近年来,人们对酒驾、毒驾认知已经越来越清晰。可是,很多人还未注意到,“药驾”其实也是潜在的行车危险因素之一。事实上,除了精神或麻醉药品之外,还有不少药品能引发交通事故。比如多数抗感冒药都可导致嗜睡,其危害程度类似疲劳驾驶;抗组胺药物、抗抑郁药物、镇静催眠药、解热镇痛药、抗高血压药、抗心绞痛类药、降糖药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驾驶。虽然在不少药品的说明书上都会注明对驾驶车辆具有的潜在危险性,但是现实中很多人还是会忽视这一点,以至于发生“药驾”造成安全危害。
鉴于“药驾”的公共安全危害性,很多发达国家都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来加以规范。例如,美国对药驾的处罚就非常严格。早2010年,美国有37个州通过了禁止药后驾驶的法律,这些州都成立了专门的药后驾驶工作组。而在法国,根据药品对司机驾驶能力影响的程度,将其分为4个等级,并要求药厂在药盒上以不同颜色的标识,警示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
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尚无对药驾鉴别的检测方法和强制性处罚措施。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这一条显然难以对精神或麻醉药品之外的“药驾”行为形成约束。因此,目前阶段有必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强化具有针对性的告知工作,以提醒驾驶员和乘客的相关交通安全意识。比如,医生应主动担负起告知义务,其在开出可能影响驾驶的药品时,有责任对患者进行服药指导;药品生产厂家也应该在包装和说明书中明确表示哪些药品会影响到驾驶,能影响到什么程度,以帮助消费者及时准确做出判断。而交管部门也应将这类知识纳入到日常宣传活动中来,甚至可以考虑纳入驾考内容中,以强化驾驶人员对“药驾”的认识和防护能力,进而降低“药驾”危害。此外,作为最后一道防线,驾驶者自己更应主动提高认知,把“药驾”危害性认识提高到与“酒驾”和“毒驾”同等重要的级别。
当然,为从根本上杜绝“药驾”所产生的交通事故,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药驾”纳入法治管理轨道,不要再让“药驾”行驶在法律的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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