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心聚力 协作联动 白银会宁县纪委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
中国甘肃网4月14日讯(通讯员 蒲金凤)近日,会宁县纪委印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相互协调配合的通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及案件材料的分类移送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查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或案件查办中,涉嫌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工作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嫌违纪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同级纪委(纪检组)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触犯法律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裁决生效后,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党纪、政纪处理。
法院对触犯法律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作出生效判决后,应由一审法院将裁判文书副本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移送给该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委(纪检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收到移送材料后,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及时审查处理。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或函告移送单位。
对于移送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召开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进行研究、协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摘抄、复制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或依法要求予以协助的,应相互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对故意隐匿案件(线索)、拖延移交(移送)时间使违纪行为得不到处理的、对其他机关移送(移交)的案件(线索)压案不查、推诿扯皮或查处不力致使贻误时机的、以及其他影响干扰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移交)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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