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木才: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原标题: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人民要论)
戴木才
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们必须深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养分,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深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道德属性。习近平同志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法律凝结着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遵守法律就是遵守最低限度的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道德属性。社会主义法治要成为良法善治,自然也要具有道德属性。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层面:它是对实现自由、平等、民主等道德价值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需要以相应的、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道德规范作为评价标准;它既是对公共权力的保障,也是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具有既保障权力得以有效行使又保障权力不被滥用的政治伦理品质;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内在地包含着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法治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离开道德的法治会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
道德为法治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习近平同志指出:“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制度需要人来执行,好的制度是不会自动变成现实的。人们只有在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建立和强化法治信念。法治信念是对法治所蕴含的价值观高度认同的心理机制,它能激发人们以法治观念指导和规范行为。法律和道德,一个是硬约束、一个是软约束,一个是他律、一个是自律,仅仅依靠强力推行的外在制约会削弱人的自觉性。道德则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促使人们主动认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自愿选择有道德的行为。一个人的道德觉悟提升了,就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提升了,法治建设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法律和道德可以相互转化。法律和道德都植根于一定的历史文化环境与社会环境,文化的演进、社会的发展推动法律和道德的发展。考察人类历史会发现,法律和道德之间呈现一种流动的边界:一些道德规范“流动”到法律规范之中,这是道德转化为法律;一些法律规范“流动”到道德规范之中,这是法律转化为道德。这说明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一成不变的分界线,其双向“流动”的目的是为了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比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原则逐步从经济活动的伦理要求演变为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
汲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的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文化滋养
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可以从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的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文化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为政以德历来是对为政者的品格要求。我国古人早在西周时期就意识到,决定政权兴亡的主要不是外在力量,而是人自身德行的好坏。我国古代在选拔人才时,大都把“德”放在第一位。《周礼》记载,乡大夫每年正月都要对本乡人才进行考察,“考其德行,察其道艺”“三年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诸子百家谈到选拔人才的标准,一般也以德为先。管仲讲“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国柄”,孟子认为“唯仁者宜在高位”,荀子主张“论德以定次(爵位次序)”,等等。孔子说,“政者,正也”,即政治就是要让国家和民众都行正道,而为政者自己的德行尤为重要,因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即为政者的道德作风好比是风,老百姓的道德作风好比是草,风往哪边吹,草就向哪边倒,上行就会下效,正人先要正己。“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者以身作则,用道德来治理国家,自己就会像北极星一样,其他人都会环绕着他,这就是“为政以德”的力量所在。
德主刑辅是我国古代基本的治国方略。儒家治国理政思想既强调“以德治国”,又不排斥“法治”,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认为,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秩序,人们的道德面貌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有着更根本的作用。如果不重视道德教化,一味依靠刑罚等强制手段制服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会认为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就不可能在内心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甚至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德治之所以能起到治本的作用,是因为它能使人树立羞耻心;一旦人皆知耻,国家治理就不难了。我国古人认为,礼和法都是治国所必需的,但二者各有所长:礼是防患于未然的道德引导,让民众在生活中有所遵循、形成良好社会风气,而法是在少数人突破法律底线后采用的强制手段。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
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习近平同志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法治与德治就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
以道德滋养法治。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绵延几千年的中华文化,包含着丰富的德治资源,也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这些都是涵养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应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其中蕴含的“缘法而治”“法不阿贵”等思想精华,使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扬光大。道德教化是教人求真、劝人向善、促人尚美的过程,也是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方式。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注重培育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各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各地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以及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都应把尊法守法作为重要内容突出出来,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
以法治保障道德。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在现代社会,征信系统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的和谐运行。维护征信系统,就离不开对违法背信行为的制裁。如果不对挑战诚信底线的失信行为加以惩戒,损害的就不仅是受害人的权益,还有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社会公平和正义。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了四大领域34项重要任务;2015年,38个部委联合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这些都是要通过法治的刚性,引导人们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不仅要惩劣行以示警戒,还要彰善举以扬美德。比如,我国大多数省区市都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政策法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好人的合法权益、褒扬好人的道德行为,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风成于上,俗化于下。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应发挥关键作用,带头走正路、干正事、扬正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当今时代是法治时代,衡量领导干部是否称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其有没有法治思维、具不具备法治能力、能不能坚持依法办事。领导干部只有牢牢把握“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自觉做到用权为民不偏向、用权依法不出格、用权廉洁不出轨,才能确立法治权威,影响和带动更多人培养践行法治的高度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领导干部在道德上要始终以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时刻注意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努力使自己德可为师、行可为范,充分彰显共产党人的人格魅力。
(作者为清华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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