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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完全对等吗?

17-01-23 07:1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赵凌艺

  原标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完全对等吗?

  制图/武亚新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专门处理交通事故行政机关做出,是一份关于交通事故发生事实方面效力较高的证据,通常会作为法院定案的重要证据。在此,本报结合几个典型案例,邀请相关律师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责任赔偿中几个常见的误区聊一聊。

  案例1: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请法院再审查和认定

  甘肃会宁籍男子席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途中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在事故中要担责。后会宁县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担责30%,赔偿9.5万元。宣判后,张某对该认定书持有异议,遂提起上诉。

  案例2:并不是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

  北京市交管部门判定了一起车辆超车时无接触却被定主责案例。由于赵某驾驶大客车逆行借道超车,造成对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客车相撞,小轿车内两名成人和两个孩子死亡。最终,昌平人民法院按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4年。

  案例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因下雪路滑,郑先生在榆林市遭遇一起交通事故,几个工作日后,他领到交警部门开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显示,因郑先生占道,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郑先生不服,认为事发前,他已停车让路,但对方的车仍行驶过来,主要责任应在对方。对此,他欲向法院进行起诉,可法院不予受理。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李辉

  嘉宾: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仪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克岩

  记者:如何正确看待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的作用?

  侯克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后续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

  朱振仪: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有些事故的责任认定尽管已经过公安部门复核并重新认定,但当事人仍对事故责任持有异议,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实际上,就事故当事人损害赔偿角度而言,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确定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作为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一种,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与承担,整体仍遵循过错原则。当事人对于事故事实以及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查和认定;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过错行为,亦是人民法院认定赔偿责任的依据。

  侯克岩:案例1中,法院判决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根本依据即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对事故责任有异议,首先应根据程序提出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对经过复核以后的事故责任划分仍有异议,应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并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异议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根据证据材料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分析认定。

  记者:没碰上不等于无责任,“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定责?

  侯克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朱振仪:通常情况下,“无碰撞”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与划分需要把握以下四个关键要点:一是责任方是否对周围交通环境造成高度危险或者事故隐患状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车速、天气状况、车辆状况等各方面综合考察;二是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三是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四是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

  案例2中,赵某驾驶大客车逆行借道超车,已经严重违反机动车道路交通规则,其占道逆行的行为必然给所占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重大风险隐患。尽管事故并非赵某所驾车辆直接碰撞所导致,但相撞的两车之所以相撞,赵某的占道逆行是非常重要的诱因。交警部门之所以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亦是基于此。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赵某的行为造成4人死亡,其应当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不服,应如何寻求救济?

  侯克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在实践操作中,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擅自随意撤销原机关作出的认定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经过复核的事故认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解决民事赔偿的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异议,但仍须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来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当之处。

  朱振仪: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手中。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复核次数仅限一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不服的,只能按流程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而不能将交警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例3中,郑先生欲以交警部门为被告起诉,当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合法有据的。

  记者: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交警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往往拒绝签字,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朱振仪: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所载责任的认可,签字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交警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送达,即由当事各方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后交与当事人;二是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通过邮局邮寄送达。当事人是否签字,对以后事故损害索赔或相应赔偿责任的承担都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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