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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 “黑车”拉客最高罚两万扣驾照六个月

16-11-23 08:16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作者: 编辑:仁青东智

  原标题:兰州出租车经营权拟无偿使用 期限不超六年

  中国甘肃网11月23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 吕霞 实习生 赵亚星)1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说明。

  《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涵盖了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原则、经营权管理、经营者管理、运营管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就出租汽车的定位、发展规划、出租汽车经营权、企业监管、经营关系、从业人员以及打击非法运营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条例公布实施前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和期限超过六年的出租车应当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缩短经营期限。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并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兰州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驾驶员从事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之外,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黑车”拉客最高罚两万扣驾照六个月

  对非法出租营运车辆(即“黑车”),《条例》规定,兰州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无法查明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九十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将扣押车辆拍卖抵缴罚款。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搭载其他乘客应当征得已乘坐的乘客同意。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展出租汽车的电话预约、网络预约服务。出租汽车的网络预约服务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兰州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相关规定。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车专用票据的;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出租车挑客、强行拼客最高罚两千

  《条例》提出,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治安登记证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挑客、强行拼客、议价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或者接受预约后无故拒客的;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从业资格证的、超出核准的区域范围进行出租汽车营运的;拒不接受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的,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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