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一年:“老病”还没治好又长了“新疮”
中国甘肃网10月1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首席记者 丁炜娜) 11月1日零时起,兰州市将开始新一轮的供暖工作。为了规范供暖工作,从去年5月1日起,兰州市正式施行了《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供热站不得停暖逼费、要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等。不过,从去年的供暖情况来看,停暖逼费、室温不达标等“老大难”问题依然存在,二次管网维修等一些新问题也随之出现。近两日,不少市民打通本报热线8119000表示了他们的担忧,如何避免这些新老问题继续困扰居民用暖,让市民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法律人士建议,应根据供暖实际,不断完善细化相关条例的规定,提高相关规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尽快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由第三方界定和确认供暖纠纷的责任归属。
停暖逼费去年仍在“上演”
去年供暖期内,停暖逼费现象屡见不鲜,甘肃联泰柏道路集中供热站安泰站为催欠费,停了该单元楼14户暖气;郑家台52号、五泉西路38号等小区的供热站都在停暖逼费;由于只有8户居民缴费,城关区兰林路64号共54户居民家暖气也被供热单位新胜利宾馆供热站停掉。
去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明文叫停停暖逼费行为,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不得随意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热费。“未缴暖气费的只是部分住户,根据《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对于居民欠费,供热站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他们以停暖的方式来催缴暖气费,这就是违法。”今年还未到供暖期,不少对“停暖逼费”心存顾虑的居民对供热站停暖逼费的做法表示不满。
记者从《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中看到,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欠费、欠费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缴仍拒不缴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并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同时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但有供热站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人力、物力、精力去起诉。兰州市小西湖联片供热站庞经理说,“去年供暖期我们的收费率只有70%,欠费现象十分突出。我们供热企业也难以为继,这样欠费下去,生存都成了难题。”
兰州市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阎小宁也认为,由于起诉成本太高,供热站提起诉讼的难度还是比较大。
还比如《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吊销《供热许可证》。对此,阎小宁律师认为,对一个供热企业来说,这样的制约力度显得不够,起不到处罚惩戒作用。
室温检测存在操作漏洞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1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供、停暖日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护;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在记者的采访中,大部分市民表示去年供暖期并没有签订供热合同。家住五泉下广场的业主孙坚告诉记者,多年来暖气费都是住户交给物业,去年物业不再代收,也根本没人与业主签订供热合同。记者从部分小区物业了解到,按照《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规定,供热站应当在收取暖气费的同时与住户签订供热合同。物业部门不是供热主体,对住户室温不达标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但住户认为采暖费交给了物业,应该由物业保证供暖温度达标,所以,现在代收采暖费也会引来麻烦。而供热站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则坦承,每个供热站都承担着千余户业主的供暖任务,逐户签订供热合同不现实。
另外,《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6条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解决。有市民指出,即便是供热站上门测温了,仍无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温度测量应有第三方来进行判定,这个在《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中没有提到。
“二次管网”维修成新困扰
从供热站或热力站通向建筑物之间的供热管网俗称“二次管网”,因为其老化跑冒滴漏问题已成为引发供热问题的最大原因。根据去年供暖期记者掌握的数据显示,兰州市近郊四区需要维修的管网770.45公里,需要更新改造的管网474.68公里,估计共需资金15亿元。
在旧的《条例》中,“二次管网”的维修更换是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的。但在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37条规定:“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位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有供热企业表示,以前供热出了问题,物业公司还能配合供热企业进行查漏维修,自从新《条例》实施后,很多物业公司干脆甩手不管,供热企业进场维修时,物业公司还要收取各种押金和费用,挖管沟不让挖,做外墙保温不让施工,“新《条例》给供热企业定了责,却没有给予权。”兰州西热东输经营有限公司副经理杨林表示,“供热企业维修‘二次管网’需要开挖小区道路,一些物业公司不配合,还要收取质保金。”
范坪热网经营公司经理高立珍也说,“新《条例》的这个变化,势必导致供热企业的成本变化,首先是维修费用;其次,以前由物业公司干的活都要由供热企业负责,那么我们供热站和热力站的工作人员数量就会增加,人工成本肯定会增加。”
律师观点
新条例约束力不足
从现实情况来看,条例中的处罚规定对于供热企业而言,约束力显得不足。另外,由于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站的监督力度不够,使这些处罚落不到供热站的头上。”兰州市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阎小宁建议,兰州市应根据供暖实际,不断完善相关条例的规定,提高相关规定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尽快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由第三方界定和确认供暖纠纷的责任归属。
兰州市小西湖联片供热站庞经理坦言,“我们的欠费率达到三成,作为企业,对于欠费着实很无奈。”阎小宁律师认为,无论是积攒多年的供暖“欠账”,还是新的供暖难题,仅靠一部地方法规不足以解决,需要更多的社会合力。政府应在供暖管网改造等方面制定年度计划,逐年解决相关问题。有法律专业人士提出,目前供用热双方在法律维权方面的意识还比较欠缺,供热站和热用户不愿意打官司的大多是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相关部门还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