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夫妻可休婚假30天 女方产假延长60天
中国甘肃网2月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李杨)昨日,省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2016年2月29日前,可通过两种方式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163.com。
提倡一对夫妻
生育两个子女
《条例(修正草案)》明确:在第八条增加第二款“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殖健康、妇幼健康、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公共服务建设。”
将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和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将第十八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男方可享受20天护理假
《条例(修正草案)》增加第十七条:“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仍可安排再生育。”增加第十八条:“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以下待遇:男女双方婚假为30天;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增加第二十六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扶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按政策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增加第二十七条:“已经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增加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地区,自愿少生孩子,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发放奖励金。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将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所需手术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